利用须知
2021年05月10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1.查档利用者凭身份证(工作证)和介绍信(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按有关规定利用本馆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2.查档利用者因工作需要利用本馆未开放的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查档目的和范围)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
3.查档利用者在阅档时,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
4.查档利用者要爱护档案,不得私自对档案进行拍照、摄像。严禁撕破、折叠档案文件或在档案文件上勾画、圈点、涂改等损毁档案、破坏文件原貌的行为。损毁、涂改档案和擅自公布档案信息的,将依照《档案法》规定严肃处置。
5.为保证档案原件安全,本馆对所有扫描档案原件采取封存管理,只提供电子档案查阅;没有扫描的档案原件,每个单位(个人)当天仅限纸质档案调阅15卷。
6.查阅纸质档案复印文字及图纸20张以上,需2-3个工作日完成。
7.查档利用者查阅未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8.查阅档案一律在本馆查阅大厅内进行;档案利用方式为阅览、复制和摘录。
9.查档利用者应自觉保持室内肃静、整洁、卫生,要创造优雅的阅览环境,不得进入库房和设备间。 如因特殊情况须在节假日查档,需提前预约。
咨询、预约电话:(024)83389518-2081/2082/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