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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辽宁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的通知(沈建发[2015]59号)

2019年04月22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辽宁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的通知

(沈建发[ 2015 ] 59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建筑业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住建厅也下发了有关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强化对建筑活动的监管,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各相关单位及建筑业企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抓好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沈阳市的具体情况,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运、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初审。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受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上述资质申请由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市建委窗口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时,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同时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市建委窗口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

市建委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召开资质专家评审会议,并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建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之内。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运等方面资质的,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

注册地在我市的国务院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同样按此程序申请。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受理(以下简称各受理单位),由市建委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由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受理)。

各受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汇总沈阳市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情况一览表两份(含电子版)、正式申报文件两份,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时,各受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同时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各受理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

市建委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召开资质专家评审会议,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之内。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运等专业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时将评审意见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syjs.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后发布公告,公告后企业可办理取证相关事宜。

二、资质证书的延续与变更规定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五)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省内)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按原证书申请途径提出变更申请,由原机关许可批准。跨地区变更的须迁出、迁入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迁出、迁入证明。

(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在申请补办前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按原证书申请途径提出补证申请,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

三、资质许可后监督与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九)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十)企业有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接受管理部门检查、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发生的,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四、资质过渡期的换证工作

(十二)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完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十三)换证工作市建委将另行发布具体工作通知。
    五、资质申请材料
   (十四)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城市道路照明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须单独提交材料。
    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同时提交网络申请,企业登陆辽宁省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www.zszx.lnjst.gov.cn),按照规定填报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提交,网上信息与书面资料相符。
    企业申请市建委许可资质的,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运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企业如同时申请不同许可机关的资质,须分别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
   (十五)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在封面打印企业名称和申请资质类别等基本信息,严禁使用活页夹装订。
    人员资料按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顺序装订,除注册执业人员仅须提供社保证明外,其他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顺序须与申请表名单顺序一致。
    注册执业人员须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站(http://www.coc.gov.cn)可以查询到的,其他无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六、其他
    (十六)企业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核对后原件退还企业。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实地核查。
    (十七)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对于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市建委不予办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十八)具体指标解释、申请材料清单以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省住建厅有关文件执行。
    (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建委于2008年1月21日颁发的《沈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沈建发〔2008〕8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