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手续合并办理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21〕4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简化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手续
合并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精准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进程,实现“只提报一次”工作目标,根据《沈阳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沈政发〔202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工作进行优化和精简,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区域内所有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意见书。
二、调整内容
1.简化合并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自主选择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意见书,正式施工许可手续取得后,既同步完成对项目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备案,不再把安全告知、质量监督手续等作为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其施工许可手续等同于各级监督部门对其实施安全、质量监督的依据,真正实现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
2.明确监督工作节点。市区各级监督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职权划分,应及时获取所属区域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包括施工许可证、开工意见书)有关信息,可登录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查询或与各级审批窗口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机制。对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各级安全和质量监管部门需立即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监督告知会议,提出监督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区各级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及时做好对告知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同时记入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质量、安全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对工程项目现场开展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和日志,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纳入企业日常信用评价。
三、相关要求
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主动担当、靠前服务,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底线,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主动对接工程参建单位,动态掌握工程底数,跟踪工程进度,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确保每项工程“专人负责、专人跟进、专人服务”。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