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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的通知

2022年08月15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2234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省、市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的工作要求,为做好联合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针对联合验收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便于推送部门准确推送,联合验收网上提报的材料增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附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两项材料与《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均为必传件。

二、时限调整

联合验收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三、精准匹配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规划教育设施、社区公用服务、养老、垃圾收集、公厕等用房的房地产项目,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不再推送相应验收部门征求专项验收意见。

四、合并事项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范围,不再单独征求专项验收意见。

五、分类推送

(一)项目分类及涉及部门

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分为商品住房项目、非商品住房项目、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商品住房项目

涉及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务、人防、民政、教育、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以及供水、电力及燃气服务保障单位。

2.非商品住房项目

涉及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务、人防部门以及供水、电力及燃气服务保障单位。

3.工业项目

涉及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务、人防、气象以及供水、电力及燃气服务保障单位。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涉及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务部门。

人防工程需增加人防部门;绿化工程、环卫、垃圾处理工程需增加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燃气工程需增加燃气服务保障单位;供水工程需增加供水服务保障单位,电力工程需增加电力服务保障单位。

(二)推送部门

1. 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工程,海绵城市,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邮政信报箱具备使用条件等)、消防工程验收、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园区道路、路灯、围墙、大门基本完成确认,相关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垃圾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的现场核查,推送市城乡建设局或区县建设局。

2. 工程规划核实和新建项目最后一期竣工用地验收,推送市或区县自然资源局。

3.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备案,推送市或区县水务局(有的地区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4. 人防工程验收,推送市或区县人防办,区县无人防办的推送区相应主管部门。

5. 教育设施的核验及移交接,推送市、区县教育局。

6. 社区公共服务、养老服务用房的核验及移交接,推送区县民政局。

7. 垃圾收集设施、公厕的核验及移交接和绿化工程备案,推送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8. 工业项目且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工程验收推送市或区县气象局。

9. 燃气推送市燃气有限公司、电力推送国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供水推送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保障服务为其他单位的,按属地要求,据实推送;热力推送市城乡建设局或区县建设局,由质量监督部门核验。

(三)推送规则

推送部门应按照项目分类并结合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内容,准确界定验收事项和涉及的验收部门,不涉及的不需推送;对于涉及验收的事项,难以区分市或区验收权限的,先向同级相关部门推送,如同级相关部门回复不属本部门验收范围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推送部门再增加推送该部门上一级(或下一级)的验收部门。

六、优化再次推送流程

对于未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整改完成后,再次专项验收推送按以下原则执行:

1. 对于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监督专业验收均通过,其它专业验收有未通过的,仅推送未通过事项的验收部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推送。

2. 对于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监督专业验收有未通过的,需重新征求以上专业验收部门意见,对于其他专业验收通过的,不再重复推送。

3. 第二次推送后仍未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需企业重新申请,推送将按新申请项目进行推送。

七、创新联合验收方式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先期联合验收和后期联合验收的两段式分期联合验收,每段联合验收时限各为10个工作日。先期联合验收为规划(土地)、消防、人防、质量等事项,后期联合验收为《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规定的其余验收事项。企业也可根据工程完成情况自主选择先、后期验收的事项(先期联合验收事项需3项及以上)。

企业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两段式分期联合验收一站式联合验收(指验收事项一次性申请,集中并行办理)。

采用两段式分期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1.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中,申请单位需填明采用的方式为两段式验收,并填报先期联合验收的验收事项。

2. 推送部门按照先期申请事项推送涉及部门。

3. 一个部门有多项验收事项,先期仅申请部分专业事项验收的,部门回复验收意见时点不同意,并说明已验收的专业验收意见和未验收事项。推送部门在后期验收推送时,重新推送该部门。

4. 先期专业验收事项均通过后,推送部门不点联合验收通过按钮,不出具先期联合验收意见书。

5. 后期专业验收时,在先期验收推送平台上增加后期验收事项及涉及部门。

6. 两期验收事项各验收部门全部通过,推送部门审核合格后,点联合验收通过按钮,生成联合验收意见书。

八、有关要求

1.各专业验收部门要依据验收工作职责完成验收工作,及时在平台上回复专业验收结果意见,不得超时或不回复意见。

2. 采用两段式联合验收,先、后期联合验收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否则需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3.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不得擅自增加验收事项和部门。

4. 各地区牵头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联合验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涉及平台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与营商部门联系沟通,其他问题报市城乡建设局。

附件: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xlsx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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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的通知的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