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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执行合理工程建设工期建议(第0816号)的答复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建议202295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执行合理工程建设

工期建议(第0816号)的答复

赵亚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执行合理工程建设工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评估备案文件中的工期要求是否合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建设工程工期作出具体规定,所以行政监管机构不能对工程工期作出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行政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投标人在取得招标文件后,对文件中的内容明显不科学合理的要求,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投诉渠道由行政监管机构解决。

二、关于倡导科学合理的建设发展理念,保证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编写招标文件时应遵守工期定额,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科学计算施工工期。作为建设行政部门,我们建议行业协会,向项目各方参建单位发出倡议,要科学合理签订施工合同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设出高质量精品建筑工程。


以上答复。

感谢您对我市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