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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印发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3年07月07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执法处室、中心执法部门、质量站、安全站、燃气站:

根据省住建厅《全省住建领域破坏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司法局《关于破坏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法治沈阳赛道指标任务实施细则》要求,现将我局编写的3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研究,并编制自己的典型案例,送至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75


案例一:沈阳富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一、基本案情

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沈阳富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富禹东城(房地产项目)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

该案件在2023年3月13日批准立案,2023年3月16日对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3月17日进行案件合议,在2023年3月20日向沈阳富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沈(市)建罚先告字[2023]第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沈(市)建罚听告字[2023]第21号)后,于2023年4月14日经建设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4月26日向沈阳富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市)建罚决字[2023]第21号)及信用修复提示函,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

二、处理结果

建设单位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已补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经调查、询问,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对违法情况无异议,我站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了《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补办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手续,经案件合议、先行告知、听证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最后下达处罚决定,建设单位已整改并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该案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符合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规定。

(二)法律适用

该案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沈阳富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作出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决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主动补办工作质量监督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属从轻情节,根据《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三)执法示范点

案件承办人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后,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调查期间深入违法现场调查2次,多次要求当事人补办手续,制作询问笔录1次,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相关身份证明、补办的施工许可证及《局党组会议纪要》等证据。

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期间,使用规范用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被调查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询问被调查人是否申请回避。《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7日内承办人在“沈阳市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和 “辽宁省互联网+监管”上予以公示,公示截图存入执法档案。

在行政裁量方面,质量站先召开案件合议会,讨论认为当事人初次违法、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并补办了相关手续,属从轻情节,不在《市城乡建设局包容免罚清单》内,建议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处罚建议,报请局法规处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依据《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占比较高,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适用法律依据合法、裁量基准运用适当,执法文书规范齐备可以作为该类处罚案件的示范文本。

案例二: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13:30,市安全站监督一科联合沈北新区安全站检查荣信智慧大厦项目,在检查中发现1、2号楼操作平台(卸料平台)与脚手架体相连接,未相互独立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月27日10:30复查,发现2号楼操作平台与脚手架体相连接,未相互独立的问题仍未整改。该行为违反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6.3.1.3操作平台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涉嫌违反了《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的规定。

该案件在2023年5月5日批准立案,2023年5月7日对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5月17日进行案件合议,在2023年5月17日向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建罚先告字[2023]第3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沈建罚听告字[2023]第30号)后,于2023年5月25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6月5日向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建罚决字[2023]第30号)及信用修复提示函,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

二、处理结果

施工单位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涉事卸料平台拆除,并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三、案件解析

(四)案情分析

经调查、询问,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违法情况无异议,我站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9日对该当事人下达了《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沈建安监(1)停违字【2023】012号,4月27日复查,2号楼操作平台与脚手架体相连接,未相互独立的问题仍未整改。事后,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违规卸料平台全部拆除。经案件合议、集体讨论、先行告知、听证告知、法制审核、最后下达处罚决定,施工单位已整改并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该案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符合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规定。

(五)法律适用

该案违反了《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违反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荣信智慧大厦项目,1、2号操作平台(卸料平台)与脚手架体相连接,未相互独立,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从轻情节,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安全质量)裁量权基准》第36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其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六)执法示范点

案件承办人在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后,考虑其隐患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调查期间复查违法现场2次,4月27日第一次复查,现场仍存在违规操作平台,作出整改不合格,要求继续整改的决定;5月6日对现场第二次复查,现场涉事操作平台已全部拆除,整改合格。

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期间,流程合理,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使用规范用语,明确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裁量方面,安全站先后召开立案合议会,案件处罚合议会,根据办案人的案情汇报,确定对其立案调查,并合议讨论,认为当事人初次违法、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从轻情节,建议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处罚建议,后报请局法规处审核《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报请局法制部门、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适用法律依据合法、裁量基准运用适当,执法文书规范齐备可以作为该类处罚案件的示范文本。

案例三:中铁某有限公司在六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吊装作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1日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中铁某有限公司施工的沈阳地铁六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第二合同段存在着在六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该行为不符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2“大雨、雾、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的要求。涉嫌违反了《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的规定。

该案件在2023年4月23日批准立案,2023年4月25日至5月4日期间对授权委托人、项目总工、安质部长、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及两台吊车司机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查阅现场相关证据资料。2023年5月15日进行案件合议,在2023年5月22日向中铁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建罚先告字〔2023〕第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沈)建罚听告字〔2023〕第27号)后,于2023年6月5日经各级领导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6月7日向中铁某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建罚决字〔2023〕第27号)及信用修复提示函,案件已结案。

二、处理结果

对中铁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三、案件解析

(七)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1日8:10执法人员接到了综合科转发的6级以上大风的通知,并在8:22转发至地铁六号线工作群中,六号线2标施工负责人看到通知并回复收到。9:30局领导带队巡查发现地铁六号线2标存在吊装作业情况,通知我站去现场查看情况,执法人员在10:38赶到现场后,发现现场仍然进行吊装作业。

经案件合议、先行告知、听证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最后下达处罚决定,施工单位已整改并接受处罚,案件已结案。该案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符合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规定。

(八)法律适用

该案施工单位的行为不符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2“大雨、雾、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的要求。违反了《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第(三)项“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对中铁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决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该案件违法情节不属于从轻或从重,为一般情节,根据《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6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九)执法示范点

案件承办人在接到上级交办后,立即赶往现场查看情况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防止出现严重后果。调查期间深入违法现场进行勘察工作,调取多份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9份,勘验笔录1份,施工日志及基坑监测数据,现场定位图片及该定位气象证明,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相关身份证明等证据。

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期间,使用规范用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被调查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询问被调查人是否申请回避,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7日内承办人在“沈阳市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和 “辽宁省互联网+监管”上予以公示,公示截图存入执法档案。

在行政裁量方面,安全站召开案件合议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讨论认为该案件违法情节不属于从轻或从重,为一般情节,不在《市城乡建设局包容免罚清单》内,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处罚建议,报请局法规处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报请各级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最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适用法律依据合法、裁量基准运用适当,执法文书规范齐备可以作为该类处罚案件的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