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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年04月07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2132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46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

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县(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监管部门扬尘污染治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蓝天办成立考核组,负责对各区、县(市)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采取职责履行考核和施工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两表分值比重分别为50%50%。各区、县(市)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评比。

第七条各区、县(市)应不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一)定期例会制度。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主管领导负责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辖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际特点,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二)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检查制度。采取网格化管理、与建设和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一对一监管、落实扬尘经费列支清单等办法,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督导。在做好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应重点对拆除、土方开挖、外网施工、装修等施工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三)培训制度。应定期开展涉及施工扬尘治理内容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四)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带头研究推进各项工作。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不少于10人),并配足配齐工作车辆和相关办公设备,专职负责本地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五)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制度。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各辖区所有在建工程,提出应对污染天气管控的工作要求,并按照响应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对未落实响应措施的施工企业录入不诚信信息。

第八条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奖惩制度。

(一)对扬尘治理考核成绩显著的区、县(市)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排名末位的区、县(市),由市城乡建设局对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由市建设局对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约谈。

(三)对各区、县(市)考核结果定期向市监察委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四)实施地方财力扣款制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将辖区范围内各类施工工地录入管理台账,保证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若每月发现1个项目属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由市财政局扣除地方财力10万元;发现2个项目,扣款30万元;发现3个项目或同一个未批先建项目1个月未完成整改,扬尘污染问题复发的,扣款50万元;发现5个及以上项目,扣款100万元。因扬尘污染严重被市城乡建设局通报,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对地方财力进行扣减。其中每月累计通报3个问题的,扣除地方财力30万元;每月累计通报4个问题的,扣除地方财力50万元;每月累计通报5个及以上问题的,扣除地方财力100万元。对《关于对存在扬尘问题的建筑工地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建议函》涉及的工程项目,在一个月内未按时反馈并实施处罚的,每1个项目扣除地方财力50万元。

五)实施地方财力奖惩制度。各区、县(市)政府每月无扬尘污染问题的或每月扬尘污染防治考核排名前2位的,报请财政局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100万元,第二名奖励50万元;每月扬尘污染防治考核排名后2位的,报请财政局予以扣款,倒数第一名扣除100万元,倒数第二名扣除50万元;当月未出现扬尘污染问题的,奖励100万元。

(六)按以上对地方财力的扣款和奖惩制度,我局将每月形成报告,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对地方财力实施扣减或奖惩。

第九条各区、县(市)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严禁突击整改应付考核。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考核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职责;

(二)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标准;

(三)不得违反原则擅自泄露有关数据和信息;

(四)不得收受被考核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不得参与被考核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考核的活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考核工作每月组织一次。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46日印发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