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新增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报警系统安全设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年01月25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标准规范,下发本通知。
二、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升燃气用户端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推进新增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下发本通知。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新增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
四、主要内容
一、新增居民用户应安装智能燃气表、燃气报警装置、自闭阀或具有防超流量燃气泄漏自动关闭功能的阀门以及连接管等安全设施,燃气表宜设置在户外。
二、对于使用管道燃气的新增非居民用户,应安装智能计量装置、燃气报警装置、紧急自动切断阀、连接管等安全设施。
三、新增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报警系统安全设施应作为工程验收条件之一,未安装燃气报警系统的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不予开栓供气。
四、新增燃气用户安装的燃气报警装置的报警信息应能及时推送给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监测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