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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非居民用气场所燃气报警系统设置基本要求的通知

2022年01月10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221

关于沈阳市非居民用气场所燃气报警系统

设置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为更好推进全市非居民用气场所燃气报警系统安装工作,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燃气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用气场所

对于此类场所,根据场所规模分情况设置。

1.非居民用气场所面积大于(或等于80平方米),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即: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2.非居民用气场所面积小于80平方米,可采用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即由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联锁实现报警自动切断。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食堂等人员密集型用气场所参照燃气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用气场所标准执行。

二、燃气用于从事非生产经营的非居民用气场所

对于此类场所,可以安装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根据气质种类分别要求如下:

1.管道天然气用户。可燃气体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报警自动切断。

2.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带过流切断功能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三、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具有远传功能

相关报警信息应能上传至政府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报警装置监测监管平台。

四、执行规范标准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特此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110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非居民用气场所燃气报警系统设置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非居民用气场所燃气报警系统设置基本要求的通知的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