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非居民用气场所燃气报警系统设置基本要求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年01月10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标准规范,下发本通知。
二、编制目的
为更好推进全市非居民用气场所燃气报警系统安装工作,下发本通知。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燃气用气场所,按照燃气用途分类,分为燃气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用气场所和燃气用于从事非生产经营的非居民用气场所两类场所。
四、主要内容
(一)燃气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用气场所
1.非居民用气场所面积大于(或等于80平方米),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即: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2.非居民用气场所面积小于80平方米,可采用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即由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联锁实现报警自动切断。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食堂等人员密集型用气场所参照燃气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用气场所标准执行。
(二)燃气用于从事非生产经营的非居民用气场所
1.管道天然气用户。可燃气体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实现报警自动切断。
2.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带过流切断功能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三)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具有远传功能
相关报警信息应能上传至政府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报警装置监测监管平台。
(四)执行规范标准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