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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增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通知

2022年01月25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22〕5号


关于推进新增管道燃气用户安装

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开发建设企业、施工、设计、监理单位:  

为切实提升燃气用户端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推进新增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有关设施安装除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增居民用户应安装智能燃气表、燃气报警装置、自闭阀或具有防超流量燃气泄漏自动关闭功能的阀门以及连接管等安全设施,燃气表宜设置在户外。

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当用气场所发生燃气泄漏时,消防控制中心的控制器发出声光警报,系统自动切断相对应的切断阀。

建筑设计时,应在与灶具同侧预留一个为燃气报警装置持续供电的电源,并确保此处通信信号稳定,同时还应满足距离灶具1.5m以外、安装高度距棚顶0.3m~0.5m。具体位置在设计时开发建设单位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确定。同时,为燃气表出户预留符合燃气设计规范的空间位置。

二、对于使用管道燃气的新增非居民用户,应安装智能计量装置、燃气报警装置、紧急自动切断阀、连接管等安全设施。

三、新增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报警系统及安全设施应作为工程验收条件之一,未安装燃气报警系统的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不予开栓供气。

四、新增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的燃气报警装置的报警信息应能及时推送给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监测管理平台。

上述有关用户安装的燃气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燃气经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对燃气报警系统、自闭阀等安全设施的维修、维护和安全运行责任,因非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设施损坏以及设施达到年限后的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燃气用户有责任保证报警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有关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

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有关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有关安全设施基本要求如下:

1. 燃气报警系统

所采用的报警装置具有远传功能,报警器控制系统应符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控制器应符合《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

居民用户报警装置应符合《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规定的标准。探测器表面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指示其正常监视、故障、报警工作状态,并具有气体传感器寿命状态指示功能。

工商业用户报警装置应符合《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规定的标准。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再将探测器置于正常环境中,30秒内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2.自闭阀(或具有防超流量燃气泄漏自动关闭功能的阀门)

应符合《建筑用手动燃气阀门》(CJ/T180-2014)或《管道燃气自闭阀》(CJ/T 447-2014)。具有能自动关闭并须手动开启的功能。

3. 燃气表

带自动切断功能的燃气表应符合《膜式燃气表》(GB/T6968-2019)《无线远传膜式燃气表》(CJ/T503-2016)的要求。

4. 连接管

居民用户管道连接燃具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管。连接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米且不应有接头。

采用金属软管应符合《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2010),采用橡胶软管应符合《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CJ/T491-2016)。

5.紧急切断装置

应符合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的要求。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气源,并能手动复位。

以上规范、标准均为现行标准,如有更新,按新标准执行。


文件链接:关于推进新增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报警系统安全设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推进新增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报警系统安全设施的通知的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