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权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切实强化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不断打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将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性,提高审批效率。
二、制定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建部令第42号修正)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78号,2009年10月19日修正)
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及监管责权的通知》(沈建发〔2020〕113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我市实际,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及监管责权的通知》(沈建发〔2020〕113号)基础上,对施工许可等审批权限进行调整,起草形成初步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最终确定具体调整内容并印发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施工许可调整内容。调整前,市城乡建设局施工许可审批及现场踏勘的权限范围是:1.省级以上立项的工程项目;2.市本级立项并全额由市本级投资的工程项目;3.跨行政区建设的工程项目;4.市委市政府指定的以及因工程特殊性确实需要由市级办理的工程项目。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及现场踏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
调整后,市城乡建设局施工许可审批及现场踏勘的权限范围是1.市本级及以上立项并全额由市本级及以上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跨行政区建设的工程项目;3.市委市政府指定的以及因工程特殊性确实需要由市级办理的工程项目。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及现场踏勘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
(二)施工许可调整对象。本次政策调整将全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权限交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只有市本级及以上立项,并且全额由市本级及以上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他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权限不变。
(三)明确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权限。按照施工许可审批的权限,实行谁审批、谁验收、谁备案,施工许可证在属地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就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在市级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就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