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沈委发[2014]14号),进一步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全委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党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挽救、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逐级负责,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谈话和工作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及对象。
任职廉政谈话是对新任职的党员干部进行的岗位廉政教育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四风”问题,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任职廉政谈话与任职谈话合并进行。
诫勉谈话是对有错误行为但又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重点指出其所犯错误的程度、影响、后果及危害,并要求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围绕以后避免出现类似问题提出整改纠正的具体意见。
警示谈话是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予以警示的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的基础上,指出班子或个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整改方向和重点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信访谈话是对群众通过信访途径反映但问题不实或问题笼统、难以查证的党员干部进行的提醒性谈话,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重点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向被举报人或被控告人予以提醒,督促其完善工作制度、改变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
工作谈话是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具体工作开展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的以强化“两个责任”落实为主要内容的谈话,要指明其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具体建议、要求和希望。
第七条 廉政谈话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具体分为主要谈话人和协助谈话人。
(一)任职廉政谈话谈话人的确定。新任职委管干部由委党组书记或者其指派的委党组成员担任主要谈话人,委干部处担任协助谈话人,纪检组派人参加谈话;全委新录用及委机关新任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由委干部处处长担任主要谈话人,其指派的人员担任协助谈话人;委属单位新任职科级以上干部由其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谈话人,主要领导指派人员担任协助谈话人。
(二)诫勉谈话谈话人的确定。对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委管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委党组书记或者其指派的委党组成员担任主要谈话人,委干部处担任协助谈话人;对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分别由处室、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谈话人,其指派的人员担任协助谈话人。
(三)警示谈话谈话人的确定。对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委管干部的警示谈话,根据情况,分别由委党组书记或者指派分管领导、委纪检组长或者指派纪检组成员担任主要谈话人,委纪检组担任协助谈话人;对其他人员由处室、单位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负责人担任主要谈话人,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协助谈话人。
(四)信访谈话谈话人的确定。对反映委管班子或委管干部的信访谈话,根据情况,分别由委党组书记或者指派分管领导、委纪检组长或者指派纪检组成员担任主要谈话人,委纪检组担任协助谈话人;对其他人员的信访谈话,由委纪检组长指派人员担任主要谈话人,纪检组工作人员担任协助谈话人。
(五)工作谈话谈话人的确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对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谈话,由委党组书记或者纪检组长担任主要谈话人,机关党委或纪检组担任协助谈话人;对委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谈话,结合具体情况,分别由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或纪检组长担任主要谈话人,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纪检组相应担任协助谈话人;对其他人员的工作谈话由处室、单位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负责人担任主要谈话人,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协助谈话人。
第八条 廉政谈话前,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要谈话人、协助谈话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纪律规定和保密制度。
第九条 实施廉政谈话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廉政谈话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
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并在谈话后按照要求写出情况说明、保证承诺或整改措施、整改报告等书面材料。
在廉政谈话过程中,协助谈话人应当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参考附件1)。
第十条 针对廉政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谈话人应如实转达和反映。
对反映失实的问题,谈话人应按照规定履行组织程序后,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廉政谈话结束后,协助谈话人应按照谈话记录填写《沈阳市建委廉政谈话备案表》(参考附件2),经主要谈话人审阅同意后装入谈话对象廉政档案。未建立廉政档案的人员,由处室、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妥善保管。
需要提供有关情况说明、保证承诺或者整改措施、整改报告的,谈话对象应一并提供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对谈话对象制定的整改措施,主要谈话人应指派人员或者部门进行督办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说明问题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根据规定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