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促进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沈阳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委党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作用,真正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要从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出发,强化“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责任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既挂帅、又出征”,努力推动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主体责任,是指委党组领导班子、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委党组成员及市管干部、委机关党委、委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委管干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委党组领导班子、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委党组成员及市管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委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全委工作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反腐败协调小组,督促委机关处室和委属各单位充分履行主体责任。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推动责任落实。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了解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严格执行纪律。认真执行党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深化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具体办法》,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健全改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持之以恒狠刹“四风”。积极畅通群众诉求收集和反馈渠道,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完善科学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落实《市建委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和《市建委干部交流轮岗试行办法》等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坚决整治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支持执纪执法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强化纪检监察力量配备,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6.强化教育监督。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总体部署,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导,营造崇廉风尚。强化党内监督,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7.深化源头治理。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以及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个人住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法规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标准制度、办事结果。严格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等相关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滥用。
(二)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设计、安排部署、检查指导、监督纠错等方面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积极推进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督促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协调解决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推进“三转”。
2.定期向市委、市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经常听取委纪检组工作汇报,及时召开委党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部署。
3.坚持抓早抓小,做到敢抓敢管。全面掌握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经常性教育管理,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党组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全面掌握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持续传导压力,督促责任落实。
4.带头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要求,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5.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行为进行认真审阅并签名,承诺所提供内容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6.每年1月31日前,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个人事项报告和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接受质询和测评。
7.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群众来信来访、发案率以及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适时约谈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市管领导干部、委机关党委和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突出问题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
(三)党组成员及市管干部的责任
1.协助委党组和党组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2.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有针对性地指导制定与分管部门(单位)业务特点相符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督促分管部门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防控廉政风险,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3.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并及时向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分管范围发生的案件,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4.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每年1月31日前,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个人事项报告和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撰写述责述廉报告。
第六条 委机关党委、委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委管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委机关党委的责任
1.贯彻落实委党组关于全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要求部署,组织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督促委机关处室和委属各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了解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情况汇报。
2.督促全委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党章及党的各项纪律,监督检查全委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3.督促检查全委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具体办法》情况,组织完善改进作风建设各项制度,畅通群众诉求收集和反馈渠道,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4.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5.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指引舆论导向,营造崇廉风尚。强化党内监督,落实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6.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等相关制度,督促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公开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标准制度及办事结果。
(二)委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积极推进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协调解决查办案件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定期向委党组、委纪检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经常听取委机关纪委工作汇报,及时召开委机关党委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部署。
3.加强对委机关党委委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委机关党委委员及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督促责任落实。
4.带头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5.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行为进行认真审阅并签名,承诺所提供内容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6.每年1月31日前,要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直机关工委、委党组及委纪检组报告,接受质询和测评。
7.适时约谈委机关党委委员和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及时约谈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问题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委管干部的责任
1.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明确指定本部门、本单位一名处级领导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协助履行监督责任。
(2)贯彻落实委机关党委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3)认真执行党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4)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具体办法》,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健全改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持之以恒狠刹“四风”。积极畅通群众诉求收集和反馈渠道,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5)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按要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6)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以及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个人住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标准制度、办事结果。严格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等相关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滥用。
2.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积极推进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定期向委党组和纪检组、委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召开全体人员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部署。
(3)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带头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4)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行为进行认真审阅并签名,承诺所提供内容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5)每年1月31日前,要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委党组和纪检组、委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报告,接受质询和测评。
(6)适时约谈本部门、本单位重点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指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其他委管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2)带头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3)每年1月31日前,要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委党组和纪检组、委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报告,接受质询和测评。
(4)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干部职工的经常性教育管理,适时约谈分管范围内重点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指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反腐败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八条 委党组每年年初都要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第九条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坚持由委党组班子成员带队,重点检查考核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以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情况。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据《市建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对所涉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予以责任追究,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