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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地专职保洁队伍扫保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0年04月09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市)建设局,沈阳地铁集团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建筑工地有专职保洁人员清扫,确保建筑工地环境卫生整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211),结合我市建筑工地实际,我局制定了《沈阳市建筑工地专职保洁队伍扫保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建筑工地专职保洁队伍扫保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治理长效机制,巩固创卫成果,落实日常保洁工作任务,实施专职保洁队伍清扫,确保建筑工地环境整洁,打造我市建筑工地绿、静、美、安的施工条件,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211)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二、主体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作为组织专职保洁队伍牵头责任部门,对施工现场开展专职保洁队伍扫保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组建专职保洁队伍的,应在土方开挖阶段、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和管网配套施工三个阶段,分别与相关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履行专职保洁队伍扫保事项,并对施工现场专职保洁队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开工之日起,施工现场专职保洁队伍扫保工作正常启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对专职保洁队伍扫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人员配备不足、专职保洁队伍扫保不到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经常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施工单位予以违约处罚。

 

 建设单位要科学指挥、合理安排,确保施工现场的专职扫保团队贯穿施工现场全过程,重点强化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管网配套期间的物业保洁工作,同时对物业服务团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施工单位作为落实施工现场专职保洁队伍扫保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现场各阶段专职保洁队伍扫保实施和运行。按照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和工作内容,制定专职保洁队伍扫保工作方案和工作岗位细则,配足专职保洁队伍扫保人员,严格履行施工现场专职保洁队伍扫保工作职责,确保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洁有序。

 

 施工单位应做好对专职保洁队伍扫保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并明确各自负责区域,清扫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要做好与专职保洁队伍的配合工作,并按照日产日清、工完场清标准对作业区物料堆放和建筑垃圾实施整理清运,做到整洁、有序。

 

 第五条  监理单位要配合建设单位将施工现场专职保洁队伍扫保实施情况作为监督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专职保洁队伍扫保。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现场各阶段专职保洁队伍扫保方案实施备案制度,发现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有关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三、工作范围

 

 第六条  施工现场专职保洁队伍扫保范围包括:施工现场出入口区域、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主干道,施工围挡及外部经审批由施工现场使用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日常维护等。

 

四、人数要求

 

 第七条  建筑面积5万㎡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6人,5万㎡以上的不应少于10人。工程造价2亿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少于6人,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10人。建筑面积5000㎡及以下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6人,5000㎡以上的不少于10人。

 

 在满足以上人员配备的基础上,建设、施工单位也可按照现场设置的保洁岗位,安排物业保洁人员数量。

 

五、工作内容

 

 第八条 出入口区域(含经审批由施工现场使用的区域)

 

 1.出入口卫生清扫和驶出车辆的冲洗除尘。建设工地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印迹。场区外大门口延伸3米范围内需负责清扫洒水,每天至少两次,并根据生产和外界环境风力等级情况适当增加洒水清扫次数,保证不扬尘。

 

 2.冲洗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施工现场必须在大门内侧设置自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循环用水装置等,要确保现场冲洗设备正常使用。

 

 3.排水设施的清掏和养护。施工现场内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废水和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4.日常清扫保洁。场地内保持整洁有序,无积水外溢。

 

 第九条  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作业平面

 

 1.厕所、浴室、宣传娱乐设施、吸烟室(处)的保洁、维护、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和清扫频次与标准,加强日常设施场所的保洁,做到专人清理,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2.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及绿化。加强对施工现场公共区域的巡视扫保,对现场内出现的生活垃圾应及时清除,做到现场有保洁管理痕迹。施工现场根据季节应做好绿化布置,场内零散空地应种植树木花草以美化环境。

 

 3.施工现场作业区域地面上积存的垃圾整理清运和卫生清扫。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垃圾存放点,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密闭存放等防尘措施。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在地面设置的施工作业区域进行日常巡视,每天不少于3次,及时纠正作业人员不文明施工行为,并依据各施工单位承担的环境卫生责任,督促从业人员和项目负责人落实整改,确保作业区物料堆放有序,垃圾日产日清,美观整洁。

 

 4.对现场主要车行道路洒水和裸露土地的覆盖。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需要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降尘设备。施工期间场区内道路定期进行洒水、清扫,每天至少清扫两次,洒水三次,并根据生产和外界环境风力等级情况适当增加洒水清扫次数,确保无扬尘无杂物,做到场内清洁整齐。现场有裸露土地时,应进行防尘网覆盖;有土方堆放时,应采取防尘网严密覆盖,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固化。

 

第十条  围挡区域

 

 围挡等工地设施的维护和卫生保洁。定期对建筑工地围挡进行清洗擦拭,并对已变形和破损有碍观瞻的围挡进行及时更换,确保围挡整洁、整齐、牢固。

 

六、考核措施

 

 第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落实专职保洁队伍不力,造成施工扬尘污染的建设、施工单位,由监管部门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