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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

2016年07月14日 来源:

沈建发〔2016〕177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委重污染天气
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

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沈北新区安监局: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28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沈阳市建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

沈阳市建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理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及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沙尘暴天气期间不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轻危害、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属地管理、逐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成立沈阳市建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建委主任担任组长,市建委主管建筑施工安全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具体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办公室主任由质量安全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综合协调调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建立沈阳市建委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转发应急启动及解除预警;负责向指挥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及解除动态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各项记录,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档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应急响应督促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包括:市建委办公室、综合处、驻市信访大厅办公室、质量安全处、记者站,12319热线服务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沈北新区安监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建委办公室:负责接收市应急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及解除信息;负责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市应急办通知;负责将市应急办通知及时转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车辆保障工作。

2.市建委综合处、驻市信访大厅办公室:负责涉及市建委职能的信访接待工作。

3.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4.市建委记者站: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报道工作。

5.12319热线服务中心:负责电话接待市民投诉举报工作。


6.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及解除信息的落实工作;监督检查红色预警期间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执行停工通知情况;对各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统计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名录并及时更新。


7.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及解除信息的落实工作;监督检查红色预警期间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执行停工通知情况;对各区、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市地铁指挥部专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统计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8.市地铁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地铁施工现场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及解除信息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应急预案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停工工地名单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9.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沈北新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及解除信息的落实工作(大东、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区范围内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负责对应急预案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停工工地名单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三、预警发布及解除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市应急办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通知后,应立即将预警启动通知向各成员单位发送;接到预警解除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将预警解除通知发送到各成员单位。

通过短信或微信方式发送应急预案信息,接收方务必回复确认信息,发送方若没有收到接收方确认信息,应立即打电话确认,确保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达到位。

四、应急响应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预警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我市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3级。当市应急办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I级响应;当市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级响应;当市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级响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二)分级响应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当市应急办发布黄色预警时,市地铁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二环内地铁施工现场落实停止土石方施工、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的指令(应急抢险、地铁地下暗挖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沈北新区安监局负责组织二环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落实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的指令(应急抢险施工作业除外)。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当市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时,市地铁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三环内地铁施工现场落实停止土石方施工、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的指令(应急抢险、地铁地下暗挖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沈北新区安监局负责组织三环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落实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的指令(应急抢险施工作业除外)。

3.I级应急响应措施。当市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时,市地铁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市区内地铁施工现场落实停工指令(应急抢险、地铁地下暗挖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沈北新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市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落实停工指令(应急抢险施工作业除外,大东、沈河、和平、皇姑、铁西区范围内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三)应急响应措施实施说明

1.当市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正在处于商品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建筑工地,可根据工艺、质量要求,待商品混凝土浇筑作业完成后再实施停工。

2.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时,市区两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分别向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区长汇报。

(四)信息报送

1.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9时前将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动态信息,于每日10时前上报市指挥部和市政府督查室。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响应工作总结,建立应急管理档案。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地铁指挥部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确保人员配备齐全。

(二)财力保障。各成员单位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人员防护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所需费用等,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三)宣传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和意义,切实加强文明施工宣传教育,使全市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强文明施工意识,提高文明施工的自觉性。

(四)制度保障。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沈北新区安监局要依据本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分预案要明确具体响应措施及责任分工,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五)信息保障。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与相关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若有人员变更,应及时更新上报),并在应急预警响应期间发布相关信息及信息上报工作,确保应急预警响应期间信息畅通。


附件:市建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