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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返还质量保修抵押金的实施方案

2019年12月04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快返还质量保修抵押金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辽宁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减负办[2019]14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站内原有质保金退还程序,进行部分修改,加快返还质保金速度,切实减轻建筑行业企业负担。

一、工作目标

1、对于保修期已满5年的项目,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退还全部质保金。

2、对于符合退款条件的项目履行告知义务,加强主动服务意识。

3、进一步明确退还时间节点,加快退款进度。

4、对于自建自用的工程,采用承诺制办理,全额退还。

二、工作内容

对于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质量缺陷整改合格的,且在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缴纳质保金的项目,退还程序做以下规定:

1、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质量缺陷整改合格,按照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限。

2、对于符合条款条件的项目履行告知义务,主动联系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退款程序,对于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无法联系的工程项目,在主流媒体公示参建各方有关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3、对于自建自用的工程,在不涉及第三方使用权益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约定保修义务,按照双方承诺全额返还。

三、保障措施

为保证退还工作加快进行,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市站各分站按照区域管理领取任务,对于符合退还条件的工程由各分站监督员主动联系退款单位,建立退款工作台账。

2、在市建设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本方案,加强舆论引导。

3、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工程项目,在主流媒体进行公示,为加快返还工作提供舆论引导。

4、梳理符合退款条件的工程并建立工作台账,对于自建自用工程加强退款档案资料管理。

 

 

沈阳市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