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靠前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工作部署及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历年建设工程施工经验,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靠前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相关企业进行宣传。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靠前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服务理念,结合《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营商环境联络员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靠前服务是落实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辽宁省纪委监委2023年营商环境问题“万件清理”监督行动方案》内容及市委、市政府“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工作部署的具体表现,是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从思想、制度、业务及服务上进行突破,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靠前服务,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瞄准束缚企业办事的“痛点”、疏通阻碍社会持续发展的“堵点”、攻克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难点”,坚定不移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联合验收通过率。
二、工作目标
1.从思想上突破禁锢,真正树立先锋意识,打造服务企业营商环境。
2.从制度上突破常规,真正了解企业需求,制定服务企业的工作制度。
3.从业务上突破盲区,真正学懂弄通,全面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
4.从服务上突破顽疾,提前介入全过程服务,力争一次性验收通过率达到100%。
三、服务方式
(一)全市集中开(复)工前期
1.制定全年工作要点。市及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总结历年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教训,分析研判本年度质量管理问题,在3月份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要点和重点,作为全年工作指导意见。
2.全面征求企业意见。利用开工准备期,在2-3月份通过召开“营商下午茶”、业务座谈会议及企业调研等方式,全面对相关企业宣传当年工作要点和重点,征求及采纳企业关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建议。
(二)项目开工前期
1.主动开展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不需再单独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事项,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监督告知会时,主动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现场收集相关要件,同时对建设单位选定检测机构进行登记。
2.制定详细监督服务计划。在项目开工后,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建设单位了解工程相关情况,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监督经验,制定详细监督计划,同时就我省、我市特有的相关政策及基于多年工作经验总结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质量问题,做好先期提醒、先行告知工作,加强“事前预防”,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选派营商环境联络员。工程项目开工前选派1名营商环境联络员,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均可通过营商环境联络员反映,并逐级上报研究解决方案。对在我市项目建设较多的开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局统一选派营商环境联络员,其他工程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派营商环境联络员。
(三)项目施工过程
1.开展解难题服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任何技术问题、制度政策问题均可向营商环境联络员申请靠前服务。营商环境联络员应就企业提出具体问题,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通过到现场指导、电话解答等方式给予服务。对于企业提出的问题,相关人员在现场解答时不得同时进行执法。
2.开展日常提示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时,应树立良好监督员形象,提醒相关单位在后续施工工序中的质量要求,及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可能涉及的处罚事项,尤其是对重点项目的重要节点做到重点关注。
3.开展执法整改指导工作。践行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对非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并能够及时改正的质量问题,按照《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行包容免费;对涉及行政处罚、失信惩治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及时告知处罚惩戒依据,解释说明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要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信用提示函》,帮扶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在处罚结束后要针对企业整改提出合理建议,让执法既有尺度又有温度。
4.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培训,全市相关企业、项目均可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培训交流。也可由相关企业、项目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培训申请,市城乡建设局选派专家到企业或项目进行培训,实现管理部门与企业的无缝衔接。
(四)项目验收阶段
1.依申请参加预验收。要把好预验收环节,在工程预验收前,主动联系企业,了解项目建设情况。需要质量监督人员参与的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预验收工作,同时将竣工验收的质量行为要求及档案资料组卷要求等告知企业。做到服务前置,主动作为。
2.做好验收回访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企业确定时间开展验收监督,不得推诿、延迟。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相关人员或营商环境联络员,对验收监督工作进行回访,重点回访验收监督人员验收行为规范性、廉政行为及服务态度等。
3.研究特殊验收服务工作。已预售项目在不影响结构安全、消防、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前提下,可以根据业主要求对填充墙、大白、地热以及装饰装修等进行调整,不影响验收;对同一规划条件下的多个单体工程,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按照子单位工程开展单体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一是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量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靠前服务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相关工作委托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质量站)。市、区质量站应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联动,推进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是监督人员要准确告知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工艺技术和内页档案等建设相关要求,起到帮助指导作用。三是营商环境联络员作为政府部门与企业沟通的桥梁,要及时接收企业诉求,理清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严格落实营商环境联络员制度,市质量站指导区质量站选派营商环境联络员,突出联络员在服务企业中的关键作用。统计分析重点问题、特殊问题、普遍问题,进一步打开解决问题的思路、拓宽解决问题的渠道、创新解决问题的方法。二是积极研究企业提出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出台相关制度加以解决。
(三)做好宣传推广
一是加强与企业的座谈交流,通过“营商环境下午茶活动”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归纳总结影响企业发展的个别问题和共性问题,积极为企业纾解难题。二是帮助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将最新的惠企帮企政策宣传给企业,提升企业在沈阳市发展的信心,使企业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好。三是做好相关文件的解读工作,将新颁布修订的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等发放给企业的同时,做好解读解释工作,方便企业“看得懂”“能明白”“信得过”。
(四)建立考核机制
市城乡建设局成立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利用全市质量大检查及日常现场抽查机会,向企业及现场了解各地区质量监督靠前服务工作情况,对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质量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市政府汇报,同时向区政府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