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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沈阳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五项协作机制》的通知

2024年04月28日 来源:新华网

沈消〔2022〕30号


关于下发《沈阳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五项协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市)消防救援大队、城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全面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源头管控,落实监管措施,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协作机制的通知》(辽消〔2022〕61号)要求,结合沈阳市实际,经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协商一致,联合制定《沈阳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五项协作机制》,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沈阳市房产局

2022年8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支队领导,各处室。


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8月19日印发


承办单位:重点保卫处   经办人:黄晓宇  电话:024-88390400 



沈阳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五项协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两级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按照“市级层面组织调度、县区层面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消防救援机构与城乡建设部门、房产部门联合会商研判、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建立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切实形成合力,提升监管水平,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特联合制定沈阳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五项协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会商研判机制

市、区(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城乡建设部门、房产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有重要事项随时召开。可以依托消安委平台,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针对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及时组织联合会商、专题研判,会商研判结果以消安委的名义向属地政府工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对于重要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推动。联席会议重点研讨以下问题:

(一)明确新业态、新领域内尚未出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日常消防监督管理的要求;

(二)对已出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条款理解和适用存在争议的;

(三)消防监管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定期开展双方建设工程领域内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推动各区、县(市)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五)其他需要联席会商的事项。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明确专人对接。市、区(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城乡建设部门、房产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二是明确层级管理。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含备案抽查)审批数据及资料,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实现互联互通。针对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项目数据信息,由市城乡建设局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共享验收项目数据信息,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时移交属地消防救援大队。针对各区、县(市)负责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5000平以下装修工程)以及备案项目数据信息,由各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救援大队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是共享关键图纸。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无法通过网络系统共享信息前,针对通过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每月将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有关的资料共享给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四是畅通调档渠道。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信访、诉讼等工作中,需要查阅原消防救援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的审批意见或卷宗时,城乡建设部门以书面函形式提出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予以配合,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五是做好移交确认。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未经消防审查或验收擅自施工、投入使用、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时,要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同级城乡建设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要对移交函进行确认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级部门监管的及时上报上级城乡建设部门,由上级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确定执法部门,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六是互通相关信息。颁发施工许可的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的同时,应将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纳入监管的范畴,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制度,便于消防救援机构及时掌握新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信息。工作需要时,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相互函询或函告相关举报投诉、火灾事故原因调查信息。

七是推动数据共享。积极配合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推动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络审批平台的数据与消防救援机构监督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市城乡建设局网上审批系统投入运行后,通过系统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数据。

三、建立审批协作机制

一是协助测试消防车道。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协助测试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涉及消防救援的事项。

二是同步开展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申报人申请,在公众聚集场所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时,可派员与城乡建设部门同步开展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提高群众办事效率。

四、建立检查督导机制

一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市、区(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城乡建设部门、房产部门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企业组织开展联合督导,协同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负有监管责任的高层建筑等场所的日常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内容,联合开展集中执法检查。

二是加强施工现场联合监管。城乡建设部门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情况,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情况,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管理,可燃易燃物料堆放,办公区及生活区防火措施等内容;消防救援机构重点检查水源药剂、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员工宿舍等内容。

三是加强高层建筑联合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和灭火救援熟悉演练要严于一般建筑,要依法依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火灾隐患,对排查出的采用可燃性外墙保温的建筑,及时函告同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一栋一策”管理方案,在“十四五”期间,分期分批拆除和更换高层建筑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属地政府,妥善解决。

四是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联合监管。房产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依法加快审批速度,消防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持。市房产部门要强化物业企业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将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特别是要将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检测、评估及完好率等情况纳入信用考评的重要事项。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物业企业有违反本地物业服务信用管理规定行为的,要函告同级房产部门,房产部门应依规予以扣分,并将考评结果向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进行公开,利用社会舆论力量进一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履职。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消防设施、外墙保温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

五是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联合监管。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城乡建设部门。此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消防验收资料。

六是加强打击违法行为联合执法。①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未抽中,但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存在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时,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②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城乡建设部门。③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既有建筑在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情况下,进行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变更使用性质,应在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函告同级住建部门,住建部门确认后依法处理。④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中涉及两个部门工作职责的消防问题,应联席会商、互通线索、督促整改,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五、建立联合培训宣传机制

一是相互通报最新政策标准。消防救援机构和城乡建设部门就本领域新出台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通报。

二是组织宣贯相关标准规定。国家和省级颁布新的消防政策规定、消防技术标准后,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城乡建设局应当联合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乡建设部门从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人员和消防救援机构防火监督人员参加有关培训。

三是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消防、住建部门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共享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监督管理、火灾事故调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业务培训;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人员等重点群体的消防安全能力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安全管理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