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和结算工作指导意见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结算行为,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使用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需利用上述资金偿还的融资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结算工作,均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招标工作
(一)编制招标(委托)方案。
1.方案内容。招标(委托)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信息、招标代理信息、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招标(委托)范围、招标(委托)方式、资格审查方式、招标限价、资金来源、对潜在投标人要求、合同形式、评标方法。
各市直部门、地区政府应当建立内部程序,对招标(委托)方案审定后方可执行。如果采用邀请招标,需写明原因、依据及拟邀请投标人。如果采用询比委托、竞价委托、谈判委托、直接委托等委托方式,需写明依据、原因及潜在中标人。
2.招标代理。招标人可以自主选取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结合《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的代理评价结果和系统内业绩,优先选取实力强、业绩优、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3.招标方式。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方式。如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询比委托、竞价委托、谈判委托、直接委托等方式产生中标人。
(1)询比委托。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中标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的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招标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招标需求;项目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中标人不少于3家。
(2)竞价委托。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中标人的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招标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需求;项目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项目以价格竞争为主;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中标人不少于3家。
(3)谈判委托。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中标人分别进行一轮或者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中标人的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招标人不能准确提出招标需求,需与潜在中标人谈判后研究确定;项目需求明确,但是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招标人需通过与潜在中标人谈判确定实施方案;潜在中标人有且仅有2家。
(4)直接委托。直接委托是指与特定的潜在中标人进行一轮或者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招标人的非竞争招标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招标;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或者事故抢修等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委托;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潜在中标人有且仅有1家;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由市政府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手续审批、资金审核均由市直部门负责;由辖区、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手续审批、资金审核均由辖区、县(市)相关部门负责;如果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4.资格审查方式。在一般、通用项目中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资格预审一阶段分值不记入二阶段评标得分。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七个时,招标人可以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直接进入招标程序。
5.招标限价。二类费用拦标价原则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
招标施工单位应当由财政部门依据招标清单、施工图纸、措施方案,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审核预算,作为招标限价。如果由于工期、政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图纸不全、部分工程量无法确定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模拟工程量:由建设单位组织5名及以上行业专家对图纸不全部分或者工程量无法确定内容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论证意见须与现场实际发生相适应,且应当符合计价标准及内容。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和论证意见,经审定后可以作为财政部门审核依据。对于城建重点项目,预算审核应当执行《关于做好沈阳市城建重点项目高标准建设的通知》(沈建发[2021]57号)有关要求。
招标其他单位应当由招标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设定招标限价;对于无现行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项,可以依据本地域行业惯例、以往同类项目招标经验设定招标限价。
6.对潜在投标人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人员职称、信用评价、工作业绩等要求,明确本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以及依据工程特点的其他具体要求。
(1)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是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要求的最低标准。有资质要求的项目,资质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资质等级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提高资质进行招标;无资质要求的项目,可以参考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主要项目负责人业绩等。
(2)信用评价。除不得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要求外,鼓励引入市级信用评价,具体操作方式按照沈阳市后续出台文件确定。
(3)单位业绩。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投标活动中,类似业绩原则上不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门槛条件。联合体任一成员有同类业绩的,即可认同为联合体业绩,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新项目投标时对该业绩予以认可。
7.合同形式。
(1)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任务、内容明确,业主要求、条件清晰,工程量随着发生而据实计算的情形。比如施工、检测、勘察合同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2)固定费率、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规范、规定已明确费率计算方法的情形。比如监理、造价、勘察、设计、可研编制合同及安评、环评等二类费合同。
8.评标方法。在一般、通用项目中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街路绿化、设施简易维修等工程简单、标准统一、投标人数量较少的项目,或者安评、稳评等技术成熟、内容固定、出具报告类的咨询服务项目宜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中技术标均为暗标。
(1)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综合标及经济标分别进行详细比较和评审,其中: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50%,综合标分值权重不超过20%,其他权重为技术标。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专家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禁止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
(二)发布招标文件。
1.文件内容。应当严格依据审定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内容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如有)、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等内容。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2.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网站的负责部门应当提前公示发布所需资料明细和发布程序。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文件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资格预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三)产生中标人。
1.收取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收取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若招标人无原因推迟或者拒绝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5日内自动退还。
2.选取评标专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果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经济和技术专家4人(每种专家至少1人)。如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投标人多等原因,当日无法完成评标的,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增至7人(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3人)、经济和技术专家5人(6人),且每种专家至少1人。评标费标准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执行。
3.评标和定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是又拒绝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以自主行使定标权。如果按照评标委员会排序定标的,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在符合省、市政策要求下,推荐逐步探索、尝试评定分离方式,实行评定分离须在招标文件中分别明确评标、定标原则。
4.管理档案。招投标档案应当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开标评标音视频资料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
招标代理整理、留存电子档案,并向招标人移交招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正本副本、电子档案各一套。招标档案应当包括招标方案、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图纸和清单电子版)、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招标失败等以及《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保存期限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四)信息公示。
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异议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合同管理
(一)总体内容。
应当包含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录五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合同价格与支付、违约索赔与赔偿、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文件和资料、售后服务等内容以及根据标的特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予以明确,其中:施工合同还应当明确图纸提供、施工组织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竣工与结算、工程移交、质量保修、材料设备供应、变更与签证等内容;设计合同还应当明确设计资料、设计要求、设计进度与周期、文件交付、现场服务、知识产权等内容。各事项明确内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和本文件其他规定,其中应当约定设计图纸的知识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二)履约保证。
应当明确履约保证金金额、有效期。如果允许采用保函形式,应当明确可以开具保函银行的要求,保函需包含内容及格式。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如果由于重大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约的,应当允许双方通过协商免于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合同价格。
应当明确合同总价或者暂定价,并注明税率、税金。增值税率根据国家财税政策变化相应调整。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实际规定是否允许调差,如果未明确则可视为允许调差。调差方式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21〕6号)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适行文件等执行。
(四)付款方式。
应当根据工程组织实际,约定服务费或者工程费的付款方式、付款流程、付款比例。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原则上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收到预付款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同金额保函。建设单位需在合同内明确可以开具保函银行的要求,保函需包含内容及格式。待工程实际进度超过保函担保金额后,应当归还保函。各类合同建议参照以下模式与参建单位协商付款方式:
1.可研编制费。可研批复后拨付至70%,项目开工后拨付至100%。
2.初步设计费。完成初步设计拨付至70%,批复后拨付至100%。
3.施工图设计费。提供全套合格图纸(蓝图+CAD电子版)拨付至70%,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复核完成后拨付至100%。
4.施工费、监理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进度拨款,且进度款支付应当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结算复核后,应当拨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应当在质保期满后拨付。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待结算时统一核算,进度款不支付变更、签证费用。
(五)验工计价。
1.计算原则。
(1)可以约定按期计量或者按节点计量。按期计量的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统计、计算的截止时间;按节点计量的工程,应当明确节点切分界面。
(2)可计量的工程量必须是实际完工且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不得超前验工或者重复验工。
(3)固定单价合同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发生设计变更时,提供完整的设计变更手续和相关会议纪要后进行计量;发生合同变更时,提供签批完成的合同变更审批手续和相关会议纪要后进行计量;签证项目原则上不予进行中期计量,待结算审核时一并核算。
2.验工计价依据。
(1)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季度、月度工程施工计划。
(2)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或者正式生效的补充合同件。
(3)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及相关会议纪要。
(4)预算审核报告、实际完成工程量。
(5)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
(6)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
(7)经过审批的开工报告。
(8)工程质量管理资料,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各种工程试验资料及必要的材料试验资料等。
(9)设备工期节点完成证明材料。
(10)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六)设计变更。
合同应当约定允许设计变更的情形、程序、需留存文件。原则上,因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化、施工工艺变化、施工组织变化,均应当允许变更。
1.变更情形。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设计变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情形:
(1)因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不符或者勘察资料不详尽等原因导致设计内容变化。
(2)设计单位补充设计漏项、纠正设计偏差等情况。
(3)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保证安全前提下的优化设计。
(4)设计图纸规定的施工工艺方法在施工中发生变化。
(5)施工现场情况相对工程勘察设计时出现较大变化。
(6)由于材料或者设备无法采购或者不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引起的变更。
(7)由于天气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施工方案、工期调整引起的设计内容变化。
(8)处理紧急情况引起的设计内容变化。
(9)相关产权单位提出合理要求引起的设计内容变化。
(10)其他建设单位明确要求的设计内容变化。
2.签发原则及注意事项。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文件履行审批程序组织履行签发手续,由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审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开工前应当组织图纸会审,充分考虑各类变更情形,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避免返工浪费。
(2)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变更时应当综合考虑变更的经济投入与效益产出,科学决策;涉及金额较大的变更时,可以召集专家专题论证;对于可能超出预算控制的变更,应当慎重决策。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或者存在遗漏、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情形的,应当允许设计变更。
(3)设计变更发生时,应当详细记录变更产生原因、背景、变更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发起单位等内容,作为后续计价、结算依据;并及时留存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监理全链条资料及影像。
(4)材料代用应当属于设计变更情形,发生材料代用情形时需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明确变更原因、原材料与代表材料、代用部位、材料用量等内容,涉及图纸变化的应当附上变更详图。
(七)工程签证。
合同应当约定允许工程签证的情形、程序、需留存文件。原则上,因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化、施工工艺变化、施工组织变化,均应当允许签证。
1.工程签证情形。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者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果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者代用等,应当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工程签证具体应当包括以下情形:
(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者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于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的,由施工企业提出施工方案,工程完工后办理工程签证,然后依据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5)其他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
对停工、窝工、返工等属于工程索赔范畴的内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现场实际情况论证严谨明确后纳入工程决算,不属财政预结算范畴。
2.签发原则及注意事项。签证应当遵循“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原则,签证内容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确认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相关文件履行审批程序实施。
(1)现场发生的签证情形均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签证单应当进行编号,避免重复签证。
(2)签证发生后应当留存引发签证原因、签证文件、施工过程、监理旁站、施工完成等在内的全链条资料及影像。
(3)人工浮动工资、议价项目、材料价格等变更不应按照签证处理,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4)临设的布局、塔吊台数、挖土方式、钢筋搭接方式等应当按照施工组织方案中应当明确的事项,如果发生变更不应按照签证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施工组织方案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八)结算约定。
合同中应当明确参建单位配合提供结算资料的责任,约定结算资料提供时限和逾期未提供的违约责任。
(九)竣工验收与移交。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完工后的接收单位,约定移交期限、移交前后施工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义务、未按时移交引发的各类问题的处置方式和由此产生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等问题。竣工验收时,接收单位应当全程参加并确认验收结果。
原则上,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发生的维护、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使用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超过30日未完成移交的,产生的各项费用均应当由接收单位承担。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合同执行。
(十)质量保证。
合同内应当约定质保范围、质保期限、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质保期间的责任义务等。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负责,应当及时处置各类因质量引发的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接收单位对工程的日常运营、养护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质保期一般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如果对特定材料、设施、设备质保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四、结算工作
(一)审核原则。
1.明确责任。建设单位是预(结)决算的编制主体,对竣工结算编制的程序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对结算资料初审严格把关,预(结)决算的编制、审核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应当依法委托;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初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该初审结论不作为工程最终审计结论,工程款最终应当以政府部门终审结论为准。如果财政部门在审核时结算审减率超10%,造价审核咨询费用中的基本费及审减率10%(含)以内的效益费由财政支付,审减率超过10%以上的效益费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工程结算,负责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整理、提报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按序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参建单位结算资料提报的程序、时限、要求。所有结算资料均应当由参建单位自愿提供,建设单位对其中符合提报要求的材料进行审核,不予审核部分需向提报单位说明情况。对各参建单位提报的结算材料,应当以标段或者工程为单位按序进行初审。审定资料后原则上一次性向财政部门报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一次性提报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总报审核不超过概算的10%,并分次提报。
3.据实审核。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据实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所有据实发生的工程内容负责;财政部门审核过程中如果对结算资料存在疑问,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确认,对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内容应当据实审核。
(二)审核办法。
1.定额、清单中常规项目审核办法。以中标单价作为审核依据,按照竣工图及相关变更签证计算工程量。
2.新增组价(非常规)项目审核办法。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适行规范、法规计价。现场已使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须与经审批确认的变更单相符,且在变更单中详细注明规格型号参数。价格确定形式包括但是不限于市场询价、按照深化图纸及工艺进行价格测算、与已完成类似项目比价或者估价、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或者专家论证。
如果采用市场询价的。造价咨询单位、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现场已使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询价。被询价材料、设备等内容为特殊限定材料设备,市场垄断或者限定品牌,需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3.措施项目审核办法。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措施方案或者措施工程量,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辽住建[2017]68号)据实计取。建设单位应当对结算资料中提报的措施项目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排迁项目审核办法。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排迁方案,对于不属于排迁工程的应当按照新建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于属于排迁工程的应当协调产权单位按照审核后的排迁方案科学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既有程序及时向财政审核部门上报排迁相关资料,财政审核部门按照预算审核模式审定排迁费用。其中,对于全额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如果实际发生排迁费用相比财政审核部门审定排迁费用增加不足10%,按照审定排迁费用执行;如果实际发生排迁费用相比财政审核部门审定排迁费用增减超过10%,且增加不足20%,建设单位应当将排迁方案据实调整后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排迁方案审核部门审定,财政审核部门根据经审定的排迁调整方案重新审定排迁费用;如果实际发生排迁费用相比财政审核部门审定排迁费用增加超过20%,建设单位应当将排迁方案据实调整后报市政府“一事一议”审定,财政审核部门根据经审定的排迁调整方案重新审定排迁费用。
5.概算调整。若项目结算金额超出概算批复总投资的,按照《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沈政发[2019] 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项目结算金额未超出概算批复总投资的项目:一类费用或者二类费用超过原概算批复金额的,经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认定并在财政部门书面报备,允许工程预备费用于补充一类费用或者二类费用超出概算批复部分;一类费用或者二类费用中子项超过原概算批复金额的,经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认定并在财政部门书面报备,允许用工程内其他子项结余资金补充子项超出概算批复的部分(允许一类费、二类费子项互补)。建设单位书面报备文件中必须说明超过原概算批复原因及调整方案,并在结算资料中归档。
(三)结算依据。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3.开工报告。
4.合同及相关招标资料: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有)、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5.施工图等设计类文件:施工图纸(蓝图)、图纸会审记录、图纸交底记录、竣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等。
6.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工程变更单、工程洽商单、工程签证单;地质勘察报告;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隐蔽记录及现场影像资料;桩基施工记录等。
7.竣工验收报告。
8.结算申请书(格式详见项目管理手册)、竣工结算书、计算底稿。
9.进度款申请及批复表。
10.第三方咨询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是不限于新增组价审批资料、专业厂家深化图纸、技术要求等文件。
11.工程使用说明。
12.任务委托单。
13.清单相关规范及计价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现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14.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15.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
16.与本项目相关的必要的其他资料。
(四)资料报审。
合同中应当约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审结算时间。按照《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沈政发〔2014〕25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体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组织参建单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并在其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参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积极提供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对超过时限提供的资料不再接收。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向市财政部门报审的项目,后续报审时需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审核时限。
造价咨询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审核。
序号 | 结算报告金额 | 审查时间 |
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日 |
2 |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 |
3 | 2000万元-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 |
4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 |
注:结算审核时间为审核人依据报审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审核的时间,不含与施工单位核对时间、解决争议时间、结算资料不全补充所需时间等非审核人原因发生的时间。
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时限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决算工作。
(六)单方面结算。
1.允许单方面结算情形。
(1)参建单位不配合提供结算资料的工程。经建设单位3次及以上书面提醒无效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施工图、中标价以及经建设单位会同除不配合参建单位以外的其他参建单位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每次书面提醒间隔不得小于14日。
(2)参建单位配合提报结算资料,1年内仍无法对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且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至少正式磋商2次及以上并留有记录的工程,造价单位和财政部门可以依据已提报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3)参建单位已注销、吊销的项目。造价单位和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施工图、中标价以及经建设单位会同除施工单位以外的相关参建单位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2.单方面结算程序。建设单位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单方面结算,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单方面结算申请予以审核,审核后的金额作为最终结算金额。由此引发被结算单位的诉讼、纠纷,均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七)资料归档。
管理单位负责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档案资料整理,具体归档资料内容包括:
1.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DB21/T1342-2021 )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2.整理结算档案:所有支撑形象进度产值审批、验工计价、分部工程结算、竣工结算等的有效资料原件必须归档留存。
(八)争议解决流程。
1.相关单位对结算审核成果存在异议的,由造价咨询单位召开协调会。
2.由造价咨询单位报管理单位协调解决。
3.仍存在争议的问题,建设单位组织协调会形成争议解决意见,由造价咨询单位汇总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执行。
4.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