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沈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水务局
2020年4月28日
(联系人:刘天程 联系电话:22530930)
沈阳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沈阳市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指导评估成果应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二、依据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水移函〔2020)27号);
《关于沈阳市开发区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沈水服水移字〔2020)1号);
《沈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沈水服水移字〔2020)3号)。
三、成果应用
(一)成果查询需要查询建设项目所在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情况的,可到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查询。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包括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以及审批文件,方便使用单位掌握主要技术内容和结果。建议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地区在开发区网站上公布评估成果,以便企业查询。建设单位及相关技术单位在项目可研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时,相关专业篇章可以直接引用评估结果,并着重说明与结果的符合性。
(二)成果引用
1.项目区概况(自然概况、水文气象);
2.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
3.土石方平衡评价(取土场设置评价、弃土场设置评价、施工方法和工艺评价等);
4.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水土流失现状、影响因素分析、土壤流失量预测、水土流失危害分析等);
5.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6.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投资估算编制原则及依据);
7.水土保持管理(组织管理、监测、设施验收等)。
四、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程序
对沈阳市范围内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区域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查询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成果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简表,报告简表要有一名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意见及签字,按照承诺制要求,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承诺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简表等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组至少有一名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并在完成验收3个月内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下述情况不适用承诺制管理:
1.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生产建设项目;
2.处于信用惩戒期的建设单位。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承诺书对项目进行批复,并抄送至同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过程中加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承诺内容,积极主动地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未履行承诺的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处理。
六、工作流程
查询一一获取查询结果一一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简表一一报批一一取得许可决定一一开工一一接受监督检查一一完工自主验收一一报备一一接受验收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