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18〕73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建发〔2018〕73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管廊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第二季度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8〕77号)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沈阳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沈安委〔201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市建委决定集中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沈阳市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第二季度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8〕77号)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沈阳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沈安委〔201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存量隐患清零行动为主线,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紧紧盯住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重要环节以及临电和防火等部位,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隐患问题。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二、组织机构
市建委成立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 长:吕 凡 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刘守宇 市建委副主任
成 员: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建管处、市场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管廊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地铁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
(一)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风险辨识管控。认真执行《沈阳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对照《沈阳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以及时间节点要求,开展项目安全风险源辨识普查,逐个项目部采集安全风险情况并录入“沈阳市智慧安监大数据平台”;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绘制“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分布图;建成全市建筑工地安全风险数据库,制定重大安全风险源清单。
2.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执行《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和《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与评估规范(试行)》,对存在事故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组织开展生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以及整改验收情况。
(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控
1.落实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方案施工。
2.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项目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地铁、管廊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3.惩处违法行为。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改变“重检查、轻处罚”的检查方式,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停止施工以及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三)监管工作重点
1.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按照住建部和住建厅制定的管理办法,从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工程检测等方面加强监管,确保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2.企业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检查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抢工期等问题。重点查处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不按规定配备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不落实,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违反劳动纪律作业。
3.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遏制消防安全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3.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认真执行事故查处制度,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1.开展层级考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层级考核,明确考核内容、程序和要求,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督促各级监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2.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严格“排查任务清单、安全隐患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复查验收清单”四张清单管理办法,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3.实施信用惩戒。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自2018年4月开始至12月底贯穿全年。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
4月份,结合之前下发的《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抓好专项检查工作(至4月底结束)。4月底前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
1.市建委于25日前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2.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7日前依据本方案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做好相应的部署动员及落实工作。同时,全面开展宣传发动,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
(二)集中督查检查阶段(4月底至11月底)
1.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重点项目要做到检查全覆盖。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实地检查。
2. 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下达整改通知、停工整改、行政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市建委将一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互检互查,具体安排如下:
4月:重点对建筑施工开复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5-6月:重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专项检查。
7-8月:组织开展汛期工地安全检查。
9-10月:重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以及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进行专项检查。
11月:组织有限空间作业专项督查。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房屋建筑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制定督查计划,定期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
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督查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发动职工全员参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要扎实抓好专项整治行动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实现责任到岗、失责可追,将各环节的文件、档案、台账、清单等工作见证材料分类整理,形成闭环管理,确保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风险与管控措施明晰、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以及监督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五)及时报送信息。市建委将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微信工作群,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市建委质安处报送工作动态,请于4月27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之后每月24日前报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报表和隐患问题工作台账(见附件1、附件2); 6月26日、9月26日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告;12月8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以上材料报送至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联系人:蔚海军,联系电话:22565177,
电子邮箱:aqc1201@163.com。
附件: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报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