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电话:12319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 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
您好,今天是:
欢迎访问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营商专栏

党务公开

局长信箱

沈建发〔2018〕98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8年06月11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1898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沈阳市2018年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531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2018年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按照国家、省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根据《沈阳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沈阳市2018年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加强信用信息报送和公开公示工作

报送并公开建设市场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内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在市建委官方网站上公布)要求,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按《企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明细表》格式报送市建委市场处,由市场处汇总公开。〔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处、建管处、设计处、科技处、质安处、工程处、审批处、开发办、地空办、产业办、造价站、招标办、质量站、安全站、市政质量站、建管站、节能办、档案馆负责〕

公开信用信息数据。通过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部门、处室或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黑名单等信用信息。〔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处、质量站、安全站、市政质量站、市场处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及各行业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对违反信用承诺和《承诺协议书》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处、市场处、招标办、建管站分别负责〕

三、完善建设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修订《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沈阳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沈阳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信用监管文件,完善本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或红黑名单制度,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处、建管处、设计处、质安处、工程处、科技处、审批处、开发办、地空办、产业办、造价站、质量站、安全站、市政质量站、建管站、招标办、节能办、档案馆、市建筑业协会、市装饰协会、市监理协会等有关单位分别负责〕

四、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落实国家出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过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或查询红黑名单信息及惩戒措施,依法进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率先开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工商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归集联合奖惩案例。〔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处、建管处、设计处、科技处、审批处、开发办、造价站、招标办、市建筑业协会、市装饰协会、市监理协会等有关单位分别负责

五、在行政管理中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推广使用信用报告

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定和动态监管、招标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通过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处、建管处、设计处、科技处、审批处、开发办、造价站、招标办分别负责

依据《沈阳市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标内容,发挥政府诚信建设引领示范作用。(招标办负责)

六、继续建设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

加快推进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建设,形成集数据征集处理、共享交换、数据分析、行政监管、信息应用五大功能于一体的建设工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应用功能,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级相关平台实时交换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社会公众一站式查询。(综合处、档案馆负责)

七、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实行月度进展情况报送制度,各单位将本要点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工作通知等相关信息于每月25日前报送委市场处;及时通报工作存在问题;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场处牵头,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

八、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以诚信建设为主题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日常监管活动,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者站、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6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