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18〕169号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18〕169号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管廊建设单位:
8月24日,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通报》(辽安委办〔2018〕101号),同时指出,今年1~7月,我省建筑业共发生亡人事故33起、死亡35人。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的事故占比最大,尤其进入7月份以来,共发生亡人事故10起、死亡10人。7月份以来,我市建筑工地也发生两起亡人事故,死亡2人,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稳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吸取教训,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两起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三个推进”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深刻领会和自觉落实省、市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建筑施工实际,强化措施,压实责任,狠抓落实,不断提升建筑安全监管质量和效能,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健全管控体系,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要求,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根据各自职责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严把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编审关、方案交底关、方案实施关和工序验收关。同时,各单位要把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的重点,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
三、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建发〔2018〕37号)和《市建委关于加强当前重点时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建发〔2018〕164号)要求,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针对事故发生率最高的高处坠落事故,要对相应区域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和交叉作业等进行重点防护;针对起重伤害和坍塌事故,要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严格执行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制度,强化技术交底和危险源公示,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和验收;要加强对在油气管道附近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同时,要加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强化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工程,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促进下半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届时,市建委将对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信息报送,严格落实应急救援责任
各单位要建立建筑施工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的通畅,遇到险情要及时处置;同时,要强化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的监管,确保在岗在位。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我委,之后20分钟内再以短信或微信形式报告事故详情。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