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18〕178号 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张士液化气站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批复
2018年09月26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18〕178号
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张士液化气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批复
各有关企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5〕13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沈阳市张士液化气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沈阳市张士液化气站符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批准沈阳市张士液化气站换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特此批复。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