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18〕216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阶段牵头协调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沈建发〔2018〕216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阶段牵头协调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协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协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第四条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系统”)作为推进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管理的工作平台。
第二章 原则与分工
第五条 施工许可阶段全程实行网上办理,依托平台系统运行,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审核、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能督查的功能。
第六条 建设单位通过平台系统上报施工许可申报要件,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为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跟踪、协调、督办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协调
第八条 施工许可阶段遇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向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协调(申请主要内容:项目总体概况、遇到的问题及基本需求等)。对于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牵头单位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及时协调解决。
第九条 牵头单位认为无法协调解决的,或跨阶段的事项应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会议进行协调。
第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或牵头单位通过会议协调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牵头单位梳理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协调。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一条 牵头单位或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协同推进协调会议。
(一)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工作的统筹,为协调工作安排会议场地,协助做好会议保障。
(二)牵头单位或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会议主持,各参会部门指派相应的人员参加协调会议,并针对问题确定解决方案。
(三)会议主持单位负责会议纪要的撰写,会议纪要由各参会人员会稿,经会议主持单位签发后,发送给申请单位。
(四)相关责任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形成的意见按要求限时办结,并向牵头单位或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主动服务,建设单位可在施工许可阶段之前进行阶段内各事项的咨询。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开启绿色通道,由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点对点服务,加快办理。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若发生相关责任部门不按要求落实协调措施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责令其解释说明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报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协调、督办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实际效果及存在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