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18〕222号 市建委市规划国土局市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关于联合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图联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沈 阳 市 消 防 局文件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沈 阳 市 气 象 局
沈建发〔2018〕222号
市建委市规划国土局市消防局市人防办
市气象局关于联合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图联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3号)精神,市建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沈阳市公安消防局 沈阳市人防办公室
沈阳市气象局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
联合技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区域内标准限额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实行勘察文件审查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同步进行;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建设、人防、消防、气象等施工图审图机构和审核部门的统称,以下简称为“审图机构”;
第五条 本细则中技术审查内容是指对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具体包括工程地质、抗震、消防、绿色建筑(装配式)、无障碍、环保、卫生、人防及防避雷等;
技术审查内容不包括以下内容,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或审查:
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的装修、装饰工程;
单独以人防工程立项的地下防护工程;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雷电易发区内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第六条 操作平台是“沈阳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平台)和“沈阳市施工图数字化技术审查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化审查平台”);
政务平台是项目单位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选择委托审图机构、审图机构上传审图意见的平台;(必须平台上操作)
数字化审查平台是勘察、设计单位上传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图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审查的运行平台系统;
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提报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全套纸质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意见是审图机构对项目设计技术方面所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八条 审查处理意见是审图机构对项目是否具备签订承诺书的建议意见;
第九条 技术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通知书和附图”后即可登录“政务平台”,录入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施工许可阶段的基本信息;在审图机构名录库中选择委托审图机构并明确采取数字化审查或人工审查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含有与建筑一体或毗邻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有相应房建及人防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由审查建筑主体的房建审查机构联合一家具有相应人防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数字化审查的(线上),项目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数字化审查平台”上传符合建设、消防、人防、气象等要求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人工审查的(线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向被委托的审图机构提报符合要求的纸质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审图机构依据上传或纸质的勘察设计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并提出联合审查意见和处理意见,同时将联合审查意见及处理意见上传至“政务平台”,或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意见报送相关审批部门;
第十五条 审查合格并具有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审批,由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审图合格书”);
第十六条 审查合格并有预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全部承诺内容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审批,由审图机构出具“审图合格书”;
第十七条 审查不合格,但无重大设计缺陷、依据审查意见和处理意见签订承诺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完成全部承诺内容并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审图机构出具“审图合格书”;
第十八条 存在重大设计缺陷、依据审查意见和处理意见在30日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项目,审批部门停止审批并退回建设单位,待符合要求后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设计变更或有重大技术要求需专家论证的项目,依据审查意见和处理意见,事项退回建设单位,待调整论证后重新申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施工图审查制度文件,约束各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数字化审查平台”对施工图审查质量和周期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建立定期报表及通报制度,及时反映施工图审查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擅自伪造、涂改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技术审查结果无效;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审图机构未按规定和标准严格审查,对不认真审图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营商局负责对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与被委托审图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合同或委托两家审图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购买服务名录中应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人防等审图机构,采取政府付费方式。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未完成前仍遵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项目审图机构不在工程项目审图机构名录内,可自行委托,但应遵循本细则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应遵循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细则未尽事宜待实施后逐步完善。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