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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发〔2019〕124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联合惩戒细则》的通知

2019年10月14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19124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联合惩戒细则》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强力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各项措施强化市直有关部门对扬尘问题工地实施联动,有效惩戒建筑施工现场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不力等行为,市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1014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扬尘治理联合惩戒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成区内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拆除、市政基础设及道路挖掘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与管理活动。

二、主体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督促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各项措施,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按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措施费和扬尘治理措施费。

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含长期停工的工程)裸露地面及外管网水、电、暖、气、小区道路、绿化等施工场地扬尘防治负全责,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会同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做好工程施工区周边相关道路的硬化、抑尘工作。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主体责任,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科学编制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及措施,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按规定配备专职扬尘防治管理人员,并将各项防尘、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作业班组和具体责任人,建立扬尘治理工作记录台账。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出入口建筑垃圾含渣土、土方等运输车辆造成扬尘污染负监管责任,制定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方案,并与具备资格的运输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消纳场所签订处置合同。

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监理单位扬尘治理专项实施细则、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造成施工扬尘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问题的整改,建立巡查记录,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三、惩戒办法

第六条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全面落实7100%规定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扬尘防治工作。对发现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等情况的,一律给予严厉惩戒。

第七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情节轻微,能够立行立改的,责令限时整改完成。原则上采取一次警告、两次停工、并处罚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全面停工37日、限期整改完成,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建设、施工、监理实施上限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停工的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工整顿

1.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虽情节轻微,但短期内屡改屡犯,经3次警告无明显改进效果或拒不整改的。如施工现场出入口硬覆盖存在尘土积存、出口水冲设施安装但未正常使用、出入口多次出现夹带泥沙现象、少量分散裸土不及时苫盖。

2. 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未落实到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完成的。如施工现场车行道路未硬覆盖、出入口无水冲设施、大面积裸土未苫盖、现场无抑尘措施。

3. 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存在严重污染,经查证属实的;

4. 在沈阳市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未落实响应启动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停止扬尘作业的施工现场。

第九条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道路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全面停工25日、限期整改完成,并由城市执法部门按照市、区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实施上限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在期限内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现场,由城市执法部门封停施工机具、挖掘设备和运输设备。

1. 施工现场没有降尘设备、施工期间没有采取抑尘措施、没有专人负责现场积尘清扫的。

2. 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存在严重污染,经查证属实的;

3. 在沈阳市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未落实响应启动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停止扬尘作业的施工现场。

第十条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扬尘防治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道路挖掘工程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交由城市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因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被停工处罚1次的,约谈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沈阳市建设市场主体诚信行为激励和惩戒规定》,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因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被停工处罚1次及以上的项目,取消该项目申报省、市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因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3个月内被停工处罚2次的,将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对建设单位(指实际控制该项目建设单位的沈阳区域或辽宁区域公司)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由房产管理部门严格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自然资源部门限制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竞买6个月等联合惩戒;建设单位系省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将处罚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限制该项目及责任单位所有项目的手续办理,并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曝光。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本地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停止12个月招投标资格或在市域范围内不得承揽任何施工,建议省住建厅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辽宁省住建厅抄告企业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并上报建设部。

1. 12个月内,同一企业(指实际控制该项目施工单位的沈阳区域或辽宁区域公司下同)同一项目因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被累计停工处罚3次;

2.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市区内因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被累计停工处罚项目达4个(次);

3.3个月内,同一企业3次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

4.项目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完成仍不达标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沈阳市城乡建设办公室

201910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