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促进沈阳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沈建发〔2020〕50号
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促进沈阳市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精神,结合沈阳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沈阳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沈阳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沈阳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沈阳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1.建立重点企业名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结合上年度总产值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情况,确定市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包括:规模最大企业、成长最快企业、专业承包特色企业等。对纳入名录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实行一对一包保扶持。
2.开辟企业资质扶持“直通车”。对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可直接申请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对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可直接申请下一等级与总承包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直接申请上述资质的,参照资质增项办理。
3.深化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央企与本地企业、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通过入股、控股、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打造一批跨地区、跨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利用信用评价、动态核查、市场检查等清出手段,推动有实力的本地企业吸收合并依靠挂靠生存的小企业或长期没有业务的僵尸企业,重新整合配置有效资源。对上述申报重组、合并的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不考核人员和企业业绩。
4.鼓励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建设。针对本地企业独立承接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政府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确有困难的实际,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选取试点标段,确定面向本地企业与具备承包能力的央企或外埠大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招标。对于承担过试点项目施工任务的本地企业,在相同类型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时应优先入围。
二、支持有实力企业“走出去”
5.积极引导企业开拓外埠市场。积极组织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或行业中介机构组织的交流合作活动,为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创造机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保障,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带动本地企业“走出去”的央企和外埠企业参与我市工程项目投标时,同等条件下资格预审优先入围。
6.积极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积极推动我市企业与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和中介组织对接合作,为本地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服务。
三、吸引外埠重点企业落户
7.鼓励央企和外埠企业本地化经营。鼓励央企和外埠大型企业落户沈阳或设立总部,对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的按规定可直接颁发与总公司资质类别对应的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8.发展建筑业楼宇经济。积极发挥楼宇经济人才聚集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鼓励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投标、评估、检测、造价及相关服务机构集中办公,所在地区应给予落户企业2年以上减免房租等优惠政策。
四、大力发展现代建筑产业
9.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经考核达标的,可享受优先办理预售许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售金政策;积极推动商品住房全装修,推进设计、施工、装修一体化、装修装配化。
10.鼓励装配式生产企业向“生产-施工”一体化发展。凡已列入国家、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名录的企业,或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施工能力的企业,按规定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与装配式相关的二级(含)以下专业承包资质。
11.推动国家级产业园区建设。利用3-5年时间打造集科研、生产、培训、服务于一体的国家级现代建筑产业园区,引入国家级实验室、科研机构、博士后工作站,引导开发、设计、施工、材料、咨询服务、信息研发等企业进驻,孵化输出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现代建筑产业人才、技术和专利产品。
五、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12.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从完成备案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在一年内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约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批其新项目开工,并将该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3.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鼓励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代替现金,任何单位、部门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将应由其缴纳的保证金转嫁给建筑业企业承担。
对为我市建筑业企业提供信贷和履约类保证保险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依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19〕2号)规定,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14.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号),对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施工企业,如连续2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可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存保证金;如连续3年在我市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下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予缴存保证金,同时应按照保证金管辖地域设定缴存上限:同一区(县、市)不超过200万元,全市不超过400万元。对在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如项目建设资金委托银行监管,能够提供信用担保,并与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协议的,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的60日内,如无未解决的工资拖欠案件和举报投诉案件,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六、加强建筑市场综合整治
15.强化信用管理导向作用。积极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引导企业从重资质升级向重信用评价转变,推动信用评价在资质升级、招标投标、评优评奖、融资担保等方面的应用,信用评价应占评标分值权重的10%。
16.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强化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开展工程担保、工程款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构建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确保措施落地落实。各区(开发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地区实际,重点围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破除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突出问题制定配套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任务,细化措施,优化服务,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