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城建计划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沈建发〔2020〕74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
市政府投资城建计划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
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城建计划各项目责任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和施工造价管理工作。现将《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城建计划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
城建计划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
工作的意见(试行)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和施工造价管理工作,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4〕2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9〕11号)》、《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下放市区两级共担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沈发改发〔2019〕127号)》等文件,特制定本意见。
一、造价咨询工作范围
对已列入年度市城建计划,由市直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含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施工过程中造价监控管理、结算审核初审工作。市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和各区政府自行投资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二、操作程序
由市城建计划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依法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企业对城建项目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过程中造价监控管理、结算初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成编制(审核)预(结)算工作后,建设单位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2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沈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9〕11号)》有关规定,将报审的预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对工程预结算编制的程序性、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三、工程造价咨询付费标准
建设单位付费标准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城建项目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件),付费标准不计算项目审减(增)额。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
建设单位可对重大项目(概算投资规模1亿元及以上或经城建计划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进行预算编制、施工过程中造价监控管理、结算初审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施工过程中造价监控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费,按预算加结算之和的全额付费额的20%支付。除特殊情况外,普通项目建设单位只进行预算编制和结算初审。
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审核)预(结)算,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的编审质量要求。为鼓励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优质造价方案、提供优质咨询服务,造价咨询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一是预算在财政部门审减10%以内(含10%),结算在财政部门审减3%以内(含3%)的,建设单位将全额支付咨询服务费;
二是预算在财政部门审减在10%至20%(含20%)之间,结算在财政部门审减在3%至10%(含10%)之间的,按30%至100%的浮动费率支付服务费,具体额度按照内插法计算(详见附件)。
三是预算在财政部门审减20%以上,结算在财政部门审减10%以上的,按照咨询服务费的30%支付。上述情况由建设单位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约谈,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发生三次上述情况,两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城建计划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工作。
四、其他事项
1.工程造价咨询要满足工程实际施工需求,造价咨询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结算编制审核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造价咨询企业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预结算报审工作,对预结算编制审核过程中存在异议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不得擅自以暂估等方式处理。若因工程造价问题对工程建设造成影响的,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特殊情况不计入审核结果(审减率计算)的部分,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不计入审核结果(审减率计算)的部分也不能计入付费基数。
2.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市城乡建设局所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财政部门未出审定价的既有工程,按照此文件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第三轮规划新线路开始,按照此文件执行,其他情况执行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