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建发〔2020〕78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
按照全市关于推进治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踏勘。
二、职责分工
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具体实施。其中,市本级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各地区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区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
三、工作内容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施工许可现场踏勘2日内完成踏勘工作。踏勘前应提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核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装饰装修工程项目需提供)。
现场踏勘时,踏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出示执法(工作)证件。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并拍摄施工现场照片,照片不得少于2张,需清楚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区域内地貌现状,核查项目是否按规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的一致,同时确认项目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是否符合要求。具体包括:
(一)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封闭围挡;
(二)是否对各类地下管线制定安全保护措施;
(三)施工现场空中区域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是否迁移或采取防护措施;
(四)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是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六)装饰装修工程的建成房屋使用功能是否发生改变,承重结构是否发生改动,建成房屋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涉及改建、扩建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取得规划认可证明;
(八)申请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九)是否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不符合踏勘要求的,踏勘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复勘。对于违法开工项目,应责令停工,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履行上述程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复勘。
踏勘结束后,踏勘工作人员应当场反馈踏勘意见,对于项目尚未开工的,按正常情况办理;对于项目已经开工的,按补办情况办理,如实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经项目总监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盖章后生效。《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自踏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超过时限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要重新进行现场踏勘并办理相关手续。
踏勘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用手机登录我市政务审批服务移动办公系统,按操作规程通过现场踏勘模块依次录入项目基本信息、现场实地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提交上传,系统将自动定位项目地点并保存至市政务审批服务监管平台。
四、工作要求
各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公开透明行政职能。现场踏勘工作人员应做到文明踏勘,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严禁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运用好市政务审批服务平台监管系统管理功能,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端口对各地区提交上传的现场踏勘信息进行核验把关,根据实际,有针对性的组织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踏勘项目总数的20%,定期对核验把关和抽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违规踏勘问题进行通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