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亟待治理沈阳市内“黑停车场”的提案(第359号)的答复
沈建提案〔2023〕27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亟待治理沈阳市内“黑停车场”的提案(第359号)的答复
王东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亟待治理沈阳市内“黑停车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缓解停车难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等 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沈阳市缓解停车矛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包括8项工作内容、24项工作任务。通过盘活存量资源、新建增量停车泊位、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推进路内停车改革、加强停车秩序严管严控等措施,规范停车秩序,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逐步培养市市民“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出行习惯。
针对您提出的整治沈阳市“黑停车场”的提案,根据缓解停车难工作责任分工,由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审批备案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权
(一)公安交警备案监管类型
市公安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对全市范围内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开展备案及监管工作,具体为路外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道路内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即对社会车辆24小时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对其参照道路进行管理。
(二)备案监管法律依据
交通警察局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执行公共停车场的备案工作,依据《条例》二十四条(二)、(三)、(五)、(六)项内容进行监管。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法下达限期责令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二、关于委员提出的“无审批无备案的停车场”情况
此类停车场在我市比较普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沈阳地方停车立法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满足居民区内停车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可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可以允许来访车辆进入并短时免费停放。”此类停车场的问题在于一是国家法律目前针对停车场管理存在缺失,未明确具体备案监管单位,按照国家部委联合发文的指导意见鼓励并支持对外错时共享实现充分自管自治。二是《条例》中又未明确该类型停车场需要备案监管,在我市能够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建筑又寥寥无几,并不具备作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服务的备案条件。三是此类停车场规划建设涉及房产、自然资源、基层街道社区、工商、税务、发改、城管执法等多个部门职能。
三、解决此类停车场问题的途径
由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此类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联席评审机制”,从政策制度上杜绝此类停车场的无管理主体的现状。
(一)各司其职、建立各区评审专班
按照“条抓块保”模式,充分依托现有法规政策,依据《条例》第四条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和住宅区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专有停车场对外提供错时停车服务登记。
1.由市房产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协调物业服务公司或停车服务企业提供符合《民法典》物权部分规定的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授权合同。
2.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对于建筑立面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腾退空间及老旧小区院内空间,应当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用地范围和地类属性后,按照规范设置专有停车场。
3.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牵头,物业公司或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到市工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到发改部门定价备案,到税务部门申请停车服务专项发票。
4.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对停车设施的匝机、隔离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管理相关标准规定,不得占用道路空间,对行人和非机动车影响降到最低。
5. 由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牵头,统筹考虑对主干道、路口及慢行交通的影响,合理规范设置停车场出入口,确保道路通行安全有序,重点考虑消防应急通道畅通。
(二)部门联动、常态监管
按照市政府要求,各区已成立停车建管中心,对符合“联席评审”条件的共有产权停车场到基层街道登记备案即可,落实“块保”职责,同时充分依托国家指导意见在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基础上,依托地方立法赋予各部门的职责,开展联合监管工作,参照经营性公共停车场进行管理。在最大限度缓解停车难的同时规范此类停车场的规范经营问题。
感谢您对我市缓解停车矛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3日
(承办处室:交通处,承办人:宫大庆,联系电话:2256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