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沈阳市智慧停车标准化建设的提案(第460号)的答复
沈建提案〔2024〕16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沈阳市智慧停车标准化建设的提案(第460号)的答复
金山委员:
您提出“关于加强沈阳市智慧停车标准化建设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路内停车管理
一是2019年5月,《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颁布实施,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可以由政府委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停车人应当树立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停车理念”。 《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已对运营主体资格作了规定,明确可以委托国有企业管理。
二是2022年11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沈阳市缓解停车矛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中,实现路内停车收费收支两条线改革,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相关规定,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市政公共资源,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收取有偿使用费,属于非税收入上缴财政。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对实施路径深入研究,由各区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执收主体,合理测算停车费收运营本,通过招标或委托国有公司运营,收入通过辽宁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各区财政,将停车费收缴成本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停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是2023年2月1日,各区已明确执收主体,完成财政专户建立、财政目录增项等工作,并由各区属国资公司承担路内停车服务及收费工作。
二、审批收费依据
一是各区属国资公司运营管理的路内泊位,全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在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备案,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收费泊位用地红线、运营权、运营期限等材料审查后,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确定符合有关规定后发放《停车场审验合格证》,明确标注了停车场名称、运营单位、停车场地点、泊位数量、类别划分等信息。
二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57号)、原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以及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我市发改物价部门印发了《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沈发改发〔2018〕105号),明确了我市道路泊位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各区属国资公司在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停车场审验合格证》后,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执行。
三、路内停车治理
一是依据《沈阳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规范设置导则》等相关要求,完善“夜间限时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对配建不足、停车刚需紧张的老旧小区和连片居住区,因地制宜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至周末节假日全天停放。同时,对虽未设置夜间停车泊位的路段,对规范、有序停放,且不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及消防应急通道的违法停车行为不予处罚。
二是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路内实地踏勘工作,同时,要求各区收支运营单位按照《沈阳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规范设置导则》要求,聘请市规划研究院统一制作静态交通组织平面图,对不符合规范的道路停车泊位依法予以去除。
感谢您对我市智慧停车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2日
(承办处室:交通处,承办人:姜岩鹰,联系电话:15998856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