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城市停车治理的提案(第563号)的答复
沈建提案〔2024〕18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城市停车治理的提案(第563号)的答复
宋建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城市停车治理的提案已收悉,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缓解停车难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现结合我市已开展的缓解停车矛盾工作及进展情况,答复如下:
一、推进停车位增量规划与建设
2024年,我局联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会同市、区两级21个相关单位,编制形成《2024年沈阳市缓解停车矛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在我市2024年民生实事与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基础上,细化扩容供给、常态管理、智慧服务、政策引领、宣传引导等举措,形成五大方面、43项具体工作内容,落实牵头与责任单位,明确时间节点,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实施。目前已完成《方案》全部流程与要件,并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计划。按照边上报、边推进的工作原则,截至目前,已累计扩容供给公共泊位4661个。其中,已完成25处公交场站对外开放工作,共享小汽车停车泊位3050个;盘活闲置人防工程6处,人防泊位872个;新增市财政局限时开放停车场,泊位61个;开放奥体中心(国企城投产权)地面东、西、北区3处停车场,泊位678个。
二、提升停车管理水平
(一)盘活闲置违停电子警察。
我市现状违停电子警察共计3185个,其中,市级电子警察1555个,均已启用;区级电子警察1630个,拟采取购买服务形式,对各区自建自维的违停电子警察进行移交、更新、改造、备案并启用等工作。
截至目前,1630处违停电子警察已由各地区全部移交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已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标单位为市城投科技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开展电子警察改造、违停平台扩容、设备分批备案等工作。
(二)停车执法管理措施。
一是全面加强城市主要干道违法停车治理工作,通过规划建设165条严管示范街路开展主要干道的全天候违法停车治理工作,通过违法停车电子警察、移动设备抓拍、巡逻民警管控方式开展示范街停车严管,形成浓厚的管理氛围,逐步推动群众路外停车意识。二是针对重点商业区、医院、学校、连片居住区统筹考虑集中时段、夜间时段不同群众的停车需求,分类实施停车执法管理,以劝导提示为主、对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功能的违法停车行为依法予以治理并采取“处罚+拖移”工作模式,实现停车执法管理“宽严相济、宣教结合”的执法社会效果。三是对夜间停车需求较大的居民区,采取人性化执法措施,只针对造成交通拥堵及安全隐患的违法停车行为予以查处,对有序、紧靠道路边停车的予以告知提示不予处罚,最大限度保障停车配建不足的停车刚需问题。
(三)差异化停车费用
一是现行停车收费政策。按辽宁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规定,依法设置并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景区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泊位),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二是沈阳市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道路泊位收费标准依据《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沈发改发〔2018〕105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一类区域路内3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40元,路外2.5元/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30元;二类区域路内2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25元,路外1.5元/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15元;三类区域路内1.0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10,路外1元/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10元。夜间时段路内免费;公立医院标准为:2元/小时,前30分钟免费,连续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火车站、汽车站、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高校等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核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文明停车行为宣传力度。通过增加区政府、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文明停车宣传活动,使“文明停车、方便你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逐步消除“零距离”停车陋习。通过发放《致广大市民一封信》等宣传材料33万份,利用全市交通诱导屏、户外LED屏、重点街路扩音器广泛进行宣传提示,邀请贾冰、毕畅、王小虎等影视明星,拍摄规范停车宣传海报和视频,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今年,由城建、公安交管、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国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分解的工作任务,向全体市民宣讲存量盘活、增量建设、信息化服务、执法管理等工作内容要点,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赢得群众积极参与、关心关注、支持配合。
感谢您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3日
(承办处室:交通处,承办人:杨冬,联系电话:18202404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