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沈阳市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第252号)的答复
沈建提案〔2024〕21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沈阳市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第252号)的答复
陶熙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沈阳市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结合我市自身特点,加强管理制度设计,严格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建议
一是制定发展目标。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明确要求,针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态势,我局始终保持密切关注。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率呈上升趋势,电动自行车存在较大的交通出行安全隐患。同时,车辆蓄电池集中充电场所存在较高消防安全风险,近期国内城市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案例攀升,安全隐患逐年加剧。鉴于以上情况,我局审慎对待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发展,严格限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比例。根据城市人口规模、交通承载力等数据因素,我局委托专业机构出台《沈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适宜投放规模评估报告》,确定我市共享单车投放总量为24万辆,其中包含2.4万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占比10%,并计划在未来逐渐降低投放占比。二是投放总量控制。为防止行业恶性竞争、过度投放,有效实现共享单车总量控制,我局于2024年1月启动了2024—2026年度(第二轮)沈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份额招标,美团(0.9万辆)、哈啰(0.8万辆)、青桔(0.7万辆)三家企业中标,目前已按照份额限制要求投放,并按照协议要求履行企业经营主体责任,实现对其运营行为的有效约束。同时,我局采取车身牌照管理与车辆自然信息备案登记相结合等系列措施,通过数据上传手机终端,将车辆的牌照号码、车身二维码、车架号三项信息(“三码合一”信息)绑定上传至单车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对全市运营车辆信息的实时监管。组织第三方机构巡检单车企业违规投放行为,按照协议约定对无牌照、无备案信息的超投车辆进行处理。目前我局正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机制,依托监管平台严格监控我市69个网格内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数量,车辆超过网格限定数量时,系统将自动提醒相关企业及时调配冗余车辆到其他有需求的网格,实时保持车辆供需平衡。三是建立退出机制。为营造行业“以效果定评分、以评分调份额、以份额促提升”的良性竞争环境,我局定期针对“企业运维事件处理率”、“运营车辆入栏率”、“第三方机构监管抽检评价”、“运营信息接入平台质量评价”等方面对单车企业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成绩排名对共享单车企业投放份额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激励企业提升运维服务质量。
二、关于“立足骑行安全需求,加快制定车辆技术标准,提升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建议
一是加强车辆维护。按照中标协议要求,单车运营企业已配备充足的巡检运维人员(1车:200人)团队和维修人员团队,企业内部巡查检修机制完备,小修故障车辆现场维修解决,中修、大修故障车辆回收运送至集中维修场站处理,确保市面故障车辆能够及时维修和保养。同时,企业运营APP也开通了用户故障报送功能,利用每一订单结束环节获取用户骑行评价,精准获取车辆运行状态信息,提醒企业及时针对车辆问题实施维修保养。二是加强充电设施配备和防护措施。目前在沈运营企业蓄电池充电场所90处,其中集中仓式充电场1处、分布式充电站89处,用于运营车辆就近充换蓄电池,已满足运营车辆及时换电需求。我局已于4月初启动了共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建立了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涉及企业正在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预计在5月中旬前全部整改完毕。另一方面,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在沈企业使用的蓄电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了检查与核实,均符合要求。
三、关于“创新管理技术,推进管理手段精细化,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建议
一是落实企业责任。我市启动对共享单车投放份额招标工作以来,通过服务质量考核,监督企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从技术投入、信息对接、功能开发、运营保障、用户保障等多个方面,严格规范单车企业经营行为,切实承担维护城市交通环境的社会责任、保障骑行安全的主体责任。二是实施速度控制。针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多发的问题,我局已在国标车速25km/h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在沈运营车辆提出了限速要求,目前市面所有共享电动自行车车速已控制在15km/h以内。三是实施头盔配备。我局已协调企业对车辆标准进行了提升,我市投放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已全部配置智能安全头盔,并已实现“不戴盔不启动、不还盔不结单”的头盔佩戴约束功能。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2日
(承办处室:交通处,承办人:胡墨擎,联系电话:2256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