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总承包制下分包单位的管理费和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建议(第0511号)的答复
沈建建议〔2024〕75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总承包制下
分包单位的管理费和解决工程款支付
问题的建议(第0511号)的答复
韩洋代表:
您关于明确建筑业总承包制下分包单位的管理费和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建议1:建筑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立项,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费用与支付工程款应具备的合理性与及时性要求。
答复意见:我市2018年出台的《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6日,经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目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管理工作完全按照《住建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执行。我局将紧密结合建筑市场施工分包管理形势和企业建议,结合出台新的《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立项,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建议2:建设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组织分包项目招投标工作,为保障付款安全应签三方合同确保三方权益。
答复意见: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总承包分包过程中,只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部分纳入了招投标监管的范围。其他已在清单中体现或者没有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不在招投标监管范围,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关于您提出的“为保障付款安全应签三方合同确保三方权益”的建议,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故无法具体执行。
建议3:建筑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建立服务平台,通过推动标准规范的制定、专业知识的培训和经验分享等方式,提升分包单位的专业水平和竞争力,以增强其议价能力。
答复意见:建立总包、分包单位等各方主体定期座谈对话制度,根据企业具体需求,邀请业内专家就增强企业合同意识、提升企业议价能力、弥补合同漏洞、及时追索工程款等方面内容开展专题培训。定期开展法律事务专题讲座、会员法律服务日等活动,在沈阳市经济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分设建筑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依托沈阳市经济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优势,发挥建筑业协会行业专家的专业优势,推动建筑行业经济纠纷的有效解决。
建议4:强化分包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明确分包单位的权益与责任,并加强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促使总承包单位更加重视支付工程款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答复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5月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第八条明确: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纠纷处理完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住建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3月13日住建设令4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明确: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建议5:建立监督机制,设立第三方账户以保障分包单位的及时付款。
答复意见:2017年开始,全省建筑工程领域就开始逐步推行保函保证、工程保函保险等制度,住建部也于2019年开始推行实行工程担保制度,2021年1月份,住建部又印发了工程保函的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担保的标准和要求。2023年7月31日,我局会同市人社局和市执法局共同印发了《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抓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9日
(承办处室:市场处,承办人:陈东生,联系电话:13840120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