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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占用公共停车位问题的建议(第0032号)的答复

2024年11月29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建议〔2024〕78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占用公共停车位问题的建议(第0032号)的答复


郑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占用公共停车位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停车秩序管理方面

一是市公安局指导完成了各区政府道路停车泊位规范化设计工作,逐步实现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数据统一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应用平台,实现数据化管理,由于各区政府收财政资金限制,部分道路泊位有待更新优化,待更新后补充优化道路停车资源。

二是关于建筑腾退空间综合治理问题,建议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指导各区政府街道成立业主委员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形成市直部门依法指导、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平衡商业及公共交通参与者的相关停车利益,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共有空间利用规范。

三是针对道路停车泊位违法使用锥桶及障碍物的违法行为,依据《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按照每个地桩、地锁或者障碍物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幅度,对违法者处以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按照市委、市政府缓解停车矛盾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成立联合整治小组,以“2+2”模式开展联勤联动,清理乱占停车泊位等突出问题。

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对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地锥等障碍物和堆放杂物占用停车泊位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通过宣传教育和耐心劝导,鼓励相对人自行清理拆除,累计清除地桩、地锁、地锥等障碍物一万余处,清理占用停车泊位堆放物料五千余处。执法人员对违法停车行为通过“一网统管”平台进行信息录入,系统向车主推送短信,进行温馨提示,提醒尽快驶离。同时,将问题向公安交警部门推送,实现城管执法与公安交警的数据协同、业务协同。目前,已录入违法停车信息六万余条,同步推送属地公安交警部门核查处置。

二、统筹配置,扩容停车资源方面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停车场限时开放工作。按照“应开尽开、多方受益”的原则,市、区两级68家行政事业单位停车场已实现夜间限时开放,提供错时共享泊位5557个,缓解单位周边老旧小区刚性停车矛盾。同时,我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梳理总结限时开放工作经验,联合编制并印发《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专有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沈建发〔2023〕9号),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停车场的限时开放路径、收支模式等相关内容,通过政策性规范文件鼓励夜间错时共享工作。

二是闲置地下人防泊位盘活工作。政策制定方面,市国动办修编《关于人防工程助力解决停车矛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降低人防工程使用费,一类地区下浮50%、二类地区下浮60%、三类地区下浮70%(原政策分别下浮25%、30%、35%)。盘活闲置方面,截至目前,已累计盘活人防工程50项、面积33.5万平、泊位8364个。

三是利用闲置地块建设临时停车场。按照“应用尽用”的原则,市土储中心及各区政府梳理,统筹考虑建设条件、停车需求等因素,利用闲置地块、街角余地新建54处停车场、新增停车泊位11333个。

四是热点地区停车治理工作。针对热点地区停车缺口较大的问题,我局委托市规划院先后编制了《盛京医院周边地区交通改善方案》、《省博物馆周边停车综合交通治理方案》等,积极推进热点区域内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时,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2号),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三、宣传引导方面

加强文明停车行为宣传力度。通过增加区政府、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文明停车宣传活动,使“文明停车、方便你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逐步消除“零距离”停车陋习。通过发放《致广大市民一封信》等宣传材料33万份,利用全市交通诱导屏、户外LED屏、重点街路扩音器广泛进行宣传提示,邀请贾冰、毕畅、王小虎等影视明星,拍摄规范停车宣传海报和视频,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今年,由城建、公安交管、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国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分解的工作任务,向全体市民宣讲存量盘活、增量建设、信息化服务、执法管理等工作内容要点,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赢得群众积极参与、关心关注、支持配合。

感谢您对我市停车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0日

(承办处室:交通处,承办人:姜岩鹰,联系电话:15998856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