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装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议(第0036号)的答复
沈建建议〔2024〕81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装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的
建议(第0036号)的答复
杨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装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新建建筑物充电设施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21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1〕12号),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与项目同步交付车位中,配建充电设施的不少于车位总数的10%。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二是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为加快我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4月29日,我局印发《沈阳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积极性,统筹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应当规范开展运营维护管理,健全完善充电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技术,加快打造“慢充为主、安全智能、经济便捷、开放共享”的既有居民小区充电网络,为居民创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方案》明确了自建桩和公建桩两种建设类型。对于自建桩,由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为满足广大小区居民享有充电基础设施使用权,合理分配利用公共资源,避免浪费投资,对充电设施功率作出限制,居民自建充电桩(含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额定功率不应大于8kW。对于公建桩,公建桩可以在充分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基础上,利用一部分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建设的,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共享充电桩,也可以统筹小区整体充电需求,委托充电运营商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9日
(承办处室:交通处,承办人:姜岩鹰,联系电话:15998856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