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三次会议建议》(第0347号)的答复
沈长征代表:
收到您关于制定免收停车费办法的建议件后,我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真研究,现就您提出“明确规定非商业区一、二级马路以外的路内停车位全年24小时免费停车”和“商业区、机场、车站、医院等区域的停车场30分钟内免费停车。”建议,现答复汇报如下:
一、关于“明确规定非商业区一、二级马路以外的路内停车位全年24小时免费停车”建议的答复
(一)基本情况
1.背景情况
2017年以前我市道路收费泊位数量约6.4万个,由各区通过拍卖的方式对外承包经营。普遍存在乱收费、管理混乱、服务标准差等现象,因车辆停放造成的社会治安问题频发,市民反映较大。为改善原有道路泊位经营“以包代管”的收费管理混乱情况,同时也为利用路内资金建设路外停车设施,逐步引导停车由路内向路外转移,2018年开始由市城投集团对我市政府停车资源统筹运营管理。
2.泊位设置情况
目前我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无规划红线道路和园区内道路。共设置道路泊位约27万个,目前已开展收费管理的泊位约3.9万个,主要在承担着重要交通组织功能的次干路、支路和部分主干路,其中主干路303个,次干路0.95万个,支路2.9万个。
按照收费类别划分成三类,其中一类泊位主要为太原街、中街等车流密集、交通拥堵、停车需求大的核心商业办公区,泊位2429个,二类泊位主要为三好、小北、北行等车流相对密集的区域型商业办公中心,泊位5741个,三类泊位主要为中心城区中承担一定通行功能的次干路和支路两侧泊位,泊位30700个。
3.国家相关政策
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第十二条规定“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于路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2015年9月国家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路内停车原则上实施收费管理,路内停车泊位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要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2019年6月国家公安部、住房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 号),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对驻车换乘等公益性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2018年7月,市发改委出台了《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沈发改发〔2018〕105号),对路内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管理。
4、其他城市情况
一是泊位设置情况。目前15个副省级城市均在道路两侧设置一些泊位,但泊位数量不等。今年我市对上海、杭州、南京等城市进行调研,这些城市路内泊位均设置较少(设置率小于5%),其中上海市设置路内泊位10万个,占比泊位总量仅2.4%;杭州市主城区设置路内泊位2.7万个,占比泊位总量仅2.6%;南京市中心城区设置路内泊位5.5万个,占比泊位总量5.3%;我市中心城区设置路内泊位27万个,占比泊位总量14.6%。
二是收费标准情况。目前15个副省级城市都在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其中上海、杭州、南京等城市均为日间计时,夜间计次,计时均有超时累进。我市执行日间计时收费,夜间免费的收费政策。具体收费标准分三类,其中一类泊位3元/半小时,每日每次最高限价40元,二类泊位2元/半小时,每日每次最高限价25元,三类收费泊位1元/半小时,每日每次最高限价10元,同时实行停车不足半小时不收费,晚7点至早7点之间不收费。目前我市收费标准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14。
三是收费主体情况。从15个副省级城市收费主体看,目前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事业单位收费,有广州、深圳2个城市;一种是由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收费,有成都、杭州、南京、武汉等13个城市。
(二)已开展的工作
目前,我市正在逐步调整细化道路泊位收费设置。根据停车区域实际情况,调整和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路内停车收费泊位。
一是将沈洲路、广昌路等6条街路由一类收费泊位调整为二类收费泊位;
二是大东区、沈河区、皇姑区辖区内18条街路实行二类降为三类办理月票类型措施;
三是和平区6条街路实行按照居民居住地办理居住周边街路停放月票;
四是沈河区正阳街、奉天街、小南街、和平区新世界地区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取消路内停车泊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调整道路泊位收费办法,扩大优惠范围。今年市发改委拟对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收费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修订,初步想法调整收费时段划分,拟将收费时段由7:00-19:00调整为8:00-18:00,18:00-次日8:00免费,较好的契合市民上下班时间,有利于减轻市民停车的经济负担。同时,扩大优惠范围,拟将道路泊位法定节假日免收停车服务费,公休日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目前市发改委正在征求意见,计划今年内推动出台。
二是合理布局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由交管部门制定出台《路内停车导则》,统筹考虑道路黑色路面宽度、慢行空间宽度、建筑退线尺度、路段交通流量及饱和度、交通组织管控形式(单行/双行)等因素,在确保动态交通与慢行交通安全有序运行的基础上,合理施划道路泊位;同时,逐步开展取消未饱和公共停车场周边300米内的道路泊位,引导市民形成路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习惯;力争将路内停车泊位比例控制在5%以下,落实畅通工程指标要求,优化静态交通环境。
二、关于“商业区、机场、车站、医院等区域的停车场30分钟内免费”建议的答复
目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针对车站、医院等停车收费,我市在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已经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立医疗机构的停车场,执行停放时间不满30分钟的免费政策,目前已全部按此标准执行。
针对机场停车收费,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桃仙机场停车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针对商业区和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根据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第三条规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目前我市该类停车场均由产权和经营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发改、交管等相关部门,按照您提出的“停车30分钟内免费”的建议,积极推动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实行停车不足半小时免费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企业积极响应停车优惠,引导车辆向路外停车转移。
破解“停车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道路停车更是因其便捷、开放等特点难以有效管理,我们将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倾听百姓心声,将停车工作办好,办实。
感谢您对我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