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燃气工作管控引入第三方监管的建议》(第0529号)的答复
朱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燃气工作管控引入第三方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管道燃气工程建设
2017年以来,沈阳燃气集团以“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为目的,坚持企业发展责任和社会民生责任并重,扎实落实“用我真心,让您放心”的服务理念,结合社会发展需求,推出了一系列务实和优惠举措,积极发展燃气工程市场,造福于民、造福于企,如:降低工程收费,简化办理流程,精简受理要件,制定《沈阳燃气集团民用燃气工程服务规范》,明确服务事项、标准、流程和办结时限;一些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一天;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管家服务,在工程受理后第一时间安排客户专员对接,向开发企业提供一对一的“管家式”服务,全流程解决开发企业在立项审批及后续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等。同时,市燃气集团为加快工程建设、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尽快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协助开发企业办理规划、挖掘审批等各项手续。目前,进一步优化燃气工程服务的措施正在研讨中,拟于近期发布。
特别是今年3月份,沈阳燃气集团进一步压缩内部流转环节,将燃气配套工程施工管理职能划归到项目受理部门,这是继工程预算之后又一个环节被归口整合,真正实现从项目受理至竣工开栓的一站式办结,最大程度减少开发企业获得燃气的时间和成本。
我局将进一步督促沈阳燃气集团等燃气经营企业继续把为用户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作为首要任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开发企业的批评与监督,让燃气工程服务提质提速。
二、关于第三方监管
燃气工程施工一般主要涉及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监督责任、合同双方主体责任和第三方监督责任。建筑法、合同法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
(一)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监督责任
依据《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开展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同时,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不得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
(二)合同双方主体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遵循公平原则签订工程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第三方监督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的第三方单位,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感谢您对城镇燃气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