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取消我市民营企业工业企业建筑工程竣工存档管理的建议》(第0777号)的答复
费晨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我市民营企业工业企业建筑工程竣工存档管理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现将办复情况答复如下:
我馆依法依规接收城市建设档案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审核,同时移交建设工程的主要档案材料。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移交标准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该证明。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的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我馆不再收取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我们还于每周五开展“企业服务日”活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企业施工现场,提供城建档案跟踪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努力解企业和项目燃眉之急。
此外,我馆依法依规接收的城建档案,不仅立足于妥善保管,更为重要的是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成为领导决策和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支撑。
感谢您对我市城乡建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