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道路建设的建议》(第0484号)的答复
2020年07月23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朱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道路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负责沈阳市三环以内(不含财税独立区)的新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已研究并协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早安排
(一)利用市“多规合一”业务平台,在征求土地预选址及规划建设条件意见阶段,根据我局职能,针对配套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下一步开展配套相关工作创造条件。
(二)针对小区配套的内容及配套时间,我们将通过开发项目手续办理阶段采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协会等其它渠道直接向开发企业收集等形式提早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需求,为配套工作打好提前量。
二、加快实施
小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要求严、程序多,办理时间相对较长,我们将结合气候特点,提早谋划,利用施工冬闲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为小区配套工程尽快实施创造条件,确保配套工程与小区交付使用同步完成。
三、市政道路占用
针对占用市政道路的项目或企业,执法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责令其复原或赔偿,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对已经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围挡和文明施工。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结束时,要求施工单位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土石料、夯实路面以下部分,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报请相关部门检查验收恢复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