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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治理住宅小区乱停车无车位问题的建议》(第0336号)的答复

2021年04月27日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沈建建议202181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治理住宅小区乱停车无车位问题的建议》(第0336号)的答复


黄晓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住宅小区乱停车无车位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积极开展整治工作,住宅小区内应该由物业和业委会来管理,建设、交管等部门暂没有执法依据。我市房产局积极加强物业管理,一是加强普法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业主自觉养成依法停车、按位停车的良好习惯,不占用、堵塞业主共有道路、场地、消防通道,在施划的停车位内有序停车。二是落实物业企业管理责任。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停车秩序管理,规劝、引导业主禁止车辆随意停放,对不听劝阻的按照规定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养成业主守法依规停车意识。三是持续开展车位建设工作。在总结落实“停车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通过拓展宅前路、拆除违建、合理规划绿地等措施,充分挖潜,在不影响消防通道、交通组织等条件下,按标准施划车位,解决业主停车问题。

关于赋予小区物业一定的处理权力,加大处置力度。《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车辆等行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或者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等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实际工作中,市房产部门一直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住宅区车辆停放的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业主自觉养成依法停车、按位停车的良好习惯,不占用、堵塞业主共有道路、场地、消防车道,在规划的停车位内规范有序停车。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相关条款,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劝告、制止业主禁止车辆随意停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养成业主守法依规停车意识。

关于小区配建标准及价格监管,我市分别于2011年、2018年开展两次配建标准修编工作,目前执行的是《沈阳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标准(试行)》(沈规国发〔2017161号),普通住宅配建标准由每户0.8-1.2提高至1-1.5个车位,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三级综合医院建筑等配建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提高,满足机动化高速发展的停车需求。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8]38号)文件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小区地下停车位价格及管理费价格,因该项目未列入《辽宁省定价目录》之内,不在政府定价范围之内,其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2017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发改发[2017]130号),在该文件中规定:各类住宅小区区域内占用业主共用部位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及费用的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或代行业主大会职能的单位(机构)决定。关于小区地下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应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大会共同商议。

感谢您对我市小区停车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