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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新建高层住宅安装担架电梯建议》(第0088号)的答复

2021年04月22日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沈建建议202167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新建高层住宅安装担架电梯建议》(第0088号)的答复


李志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让高层住宅电梯放得进救护担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范执行日期为201281日)。第6.4.2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省住建厅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取得沟通,得到编写组答复为:1、不能盲目选用医用电梯,医用电梯的设计针对的是病床,尺寸较大,需要配套较大的走道净空和转弯半径,往往是担架能进电梯但是进不了家门;2、正在协调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的矛盾;3、从改造担架和利用住宅电梯轿厢对角线入手,提出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参数;4、该条款为非强制性条文,选择性执行。但支持有条件地区形成实施细则,建议选用1500mm×1600mm,荷载1000KG(经发展800KG也可)轿厢的电梯基本可行。

二、我局按照此新版规范,于201289日印发《关于高层住宅设置电梯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建发「201298号),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住宅,每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净尺寸不小于1100mm×2100mm)。(详见附件)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61025日,批准发布了国家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于201771日起实施。该规范第5.4.1规定,二层及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均应设置电梯。为了保证老年人急病时的救助安全,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普通住宅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最小尺寸为1500mm×1600mm,且开门净宽不小于900mm,可利用对角线放置铲式担架车。此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目前,在日常监管中,我局已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通知》及强制性条文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进行重点监管。今后,我市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及时进行宣贯,继续加大对工程设计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的技术培训,继续认真开展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强制性规范条文实施。

感谢您对让高层住宅电梯放得进救护担架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