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新建高层住宅安装担架电梯建议》(第0088号)的答复
沈建建议〔2021〕67号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新建高层住宅安装担架电梯建议》(第0088号)的答复
李志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让高层住宅电梯放得进“救护担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范执行日期为2012年8月1日)。第6.4.2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省住建厅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取得沟通,得到编写组答复为:1、不能盲目选用医用电梯,医用电梯的设计针对的是病床,尺寸较大,需要配套较大的走道净空和转弯半径,往往是担架能进电梯但是进不了家门;2、正在协调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的矛盾;3、从改造担架和利用住宅电梯轿厢对角线入手,提出“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参数;4、该条款为非强制性条文,选择性执行。但支持有条件地区形成实施细则,建议选用1500mm×1600mm,荷载1000KG(经发展800KG也可)轿厢的电梯基本可行。
二、我局按照此新版规范,于2012年8月9日印发《关于高层住宅设置电梯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建发「2012」98号),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住宅,每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净尺寸不小于1100mm×2100mm)。(详见附件)”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6年10月25日,批准发布了国家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第5.4.1规定,二层及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均应设置电梯。为了保证老年人急病时的救助安全,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普通住宅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最小尺寸为1500mm×1600mm,且开门净宽不小于900mm,可利用对角线放置铲式担架车。此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目前,在日常监管中,我局已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通知》及强制性条文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进行重点监管。今后,我市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及时进行宣贯,继续加大对工程设计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的技术培训,继续认真开展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强制性规范条文实施。
感谢您对让高层住宅电梯放得进“救护担架”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