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用信用建设办法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建议》(第0775号)的答复
沈建建议〔2021〕69号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用信用建设办法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建议》(第0775号)的答复
李兴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用信用建设办法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是近几年国家、省和市大力推进的工作举措,代表您的建议很好地契合了这个发展趋势,用信用建设办法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工作在我们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已经有所涵盖,计划进一步强化。
一、目前有关工作情况
2019年我局出台了《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沈建发〔2019〕66号),对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管理办法附带的《沈阳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中第79条将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行为认定为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在我局监管平台上对外公开。
另外,对于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我局与市规划局和房产局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沈建发〔2019〕75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不良行为在综合信用评价中实施了减分处理。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拖欠信息来源
虽然在信用建设的总体工作中考虑到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制定了惩戒措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拖欠信息缺失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工程款拖欠的认定部门在仲裁机构和法院,我局不能掌握情况,即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时发文给法院征求意见时也没有相关反馈;二是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因恐怕激化矛盾和影响后续工程的承揽,不愿将拖欠问题告知我局。因此我局近几年没有公开过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不良信用信息。
2.施工许可阶段承诺
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要件要求,在全面改善营商环境建设中一再删减,目前的9个要件里有一项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无法再按照您的建议增加“保证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承诺书”。
三、下步深化工作
1.多种渠道获取信息
通过与市信息中心数据对接,征集建设单位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2.加强惩戒
一是在我局官网公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不良信用信息;二是在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施工许可时,有不良信用信息或不履行承诺的,不适用承诺许可;三是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建设单位,依法不予市场准入;四是在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和动态监管中,对存在拖欠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严审查。
感谢您对用信用建设办法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