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取消招投标中业绩年限要求的建议》(第0116号)的答复
沈建建议〔2022〕11号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取消招投标中业绩年限要求的建议》(第0116号)的答复
李兴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招投标中业绩年限要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情况
招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关于投标业绩的设定,一是招标人具有相应权利,二是没有限制业绩年限的相关规定。
二、实际情况
目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都是按照辽宁省住建厅的统一要求,在辽宁省招投标网上运行平台上进行。按照整个流程,参与投标的企业首先需要办理企业诚信库入库,其中就包括各类业绩的入库。按照省住建厅有关企业业绩入库规定,只将企业业绩分为A类和B类两种,但并没有限制业绩的年限。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管理人员的流动、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及同类工程施工工艺、方法、材料的创新等因素变化,投标企业已有的工程业绩与招标项目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招标人为了能够比较准确地考核投标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与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的相似程度,通常选择近几年(比如3—5年)的业绩作为类似工程业绩,但也只是作为加分的条件,并未设置成“门槛”。对于这种做法,由于现有的招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都没有相应条款规定,所以招标监管部门无法简单地认定其有失公平或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更无法认定其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限定或不限定类似工程业绩的年限,都不是只针对本土企业或民营企业,同样适用于央企、国企,所以并不能说对业绩限定年限的做法,就一定将本土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挡在了招标大门之外,限定或放开,对央企、国企、本土企业及民企都是一致的。
三、今后的工作方向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项目业主科学制定评标办法,针对不同的招标项目,提出对类似工程业绩不同的年限要求,不能简单地以3年、5年为限;二是招标监管部门针对重点项目,进一步对招标文件进行检查,必要时由招标人对类似工程业绩的年限设定做出解释与说明,对不合理的设定予以改正,同时积极引导潜在投标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对不合理的设定标准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三是积极研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向省住建厅汇报相关工作情况,争取出台一些规定,做到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切实让本土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挥特长,为我市工程建设贡献自身的力量。
感谢您对我市建筑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