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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优化沈阳市智慧停车平台建议》(第0771号)的答复

2022年10月08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建议202246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优化沈阳市智慧停车平台建议》(第0771号)的答复


王军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沈阳市智慧停车平台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对智慧平台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市民知道智慧停车平台”的建议

市政府召开了专题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现场展示了“好停车”应用场景;同时我们持续通过辽宁电视台、沈阳电视台、辽宁日报等多家媒体,对“好停车”应用场景进行全面宣传推广,切实提高群众对“好停车”的知晓度和认知度。

二、关于您提出的“停车场大多无实时统计车位剩余情况,自动化系统孤立,不能互联互通,建议所有停车场都登记到智慧停车平台”的建议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重点赴借杭州等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按照“打造全市一个停车场”,实现沈阳市停车资源合理规划、停车资源统筹管理、停车服务标准规范、停车信息透明公开、公众服务有效保障的建设思路,委托北京数字政通公司具体开展场景开发建设工作。根据沈阳现有停车状况,结合以往城市级智慧停车建设经验,现已做出一整套智慧停车系统的建设方案,包括联网平台,开放平台,云平台,静态交通大数据可视化平台等平台的搭建,在政府规划工作的持续推动下,通过车场联网将车场数据逐点逐面的上传至平台,全面整合城区停车资源,实现了数据整合,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展示等功能,为政府、企业提供辅助决策,行业管理依据。“好停车”应用场景运行以来,通过广泛宣传、实际应用,让群众感受到方便、快捷的信息化停车服务。

截至目前,全市963家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泊位数量以及26.9万个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等信息已全部接入“好停车”应用场景。其中,601个经营性停车场、21.89万个泊位已与“好停车”实现互联互通,占泊位总数的70.7%,用户可通过“盛世通”APP随时查阅停车场空闲泊位等信息。

三、关于您提出的“智慧平台增加包月或者包年功能,真正的给老百姓看到实惠”的建议

好停车”应用场景已实现查询停车场、停车导航、先离场后付费、车辆绑定、账单查询、车位预约、停车场服务评价等相关功能,同时增加就近车场智能化推荐、便捷缴费、车位共享、分时租赁、包月等,为市民提供全方位停车体验。

四、关于您提出的“现在新能源汽车逐年增加,停车场充电桩明显不足,停车场应按比例安装充电桩”的建议

1.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情况。截至2021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9186辆,建成充电基础设施终端5607个,其中公共充电终端2607个(充电站点177座),私人自用充电终端约3000个,车桩比约为3.41

为推进充电桩建设,市工信局加强与有意愿建设充电桩的社会资本沟通,目前已有特斯拉、国网(辽宁)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特来电、星星充电、安运集团等30余家企业在我市布局充电桩建设。目前我市已建成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为公交场站配套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如安运集团、地铁新能源、黛朦能源等企业,为满足自身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的充电需要,按照公交车更新的数量,开展充电站建设,共建设充电终端1036个,约占全市公共充电终端数量的40%。此类充电桩白天对社会车辆开放,晚间主要为公交车辆充电,充电用户稳定,企业投资建设积极性较高。

二是单纯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如国网(辽宁)电动汽车、雷风充电、特来电等企业,按照社会车辆充电需求自行选址进行充电桩建设,共建设充电终端1453个,约占全市公共充电终端数量的56%。因为没有固定的充电客户来源,这些充电设施利用率较低,运营情况大多处于亏损状态,企业后续投资信心不足。

三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自建的充电设施。如特斯拉、蔚来汽车等企业,根据其在我市销售的车辆情况,自行建设充电桩及换电站,主要为自有品牌新能源车辆充电,共建设充电终端118个,约占全市公共充电终端数量的4%。随着这些品牌车辆在我市销售数量的增加,这些企业还会继续在我市进行充电设施建设。

2.合理规划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积极落实《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关于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一是新建建筑物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二是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住宅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建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产权为开发单位所有的地下停车泊位建设充电桩由开发单位落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房产开发单位要积极为私用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安装私用充电桩。将充电桩列入老旧小区改造建设范围,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三是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应利用现有用地进行,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非独立占地充(换)电设施建设在所在地主管部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无需办理项目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执行多规合一综合平台的项目管理、业务协同、联合审批流程后,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是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电力保障。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提高充电设施用电保障能力。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建立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相关手续。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供配电设施至客户红线。2023年底前,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