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批工作的建议》(第0538号)的答复
沈建建议〔2022〕49号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批工作的建议》(第0538号)的答复
宋翠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批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版)和《沈阳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沈政发[2018]18号)相关要求,我局2019年7月1日承接消防审验工作后,继续延用原消防部门做法,取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要求。
2.为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消除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隐患,重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改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前置手续不能进入后续审批程序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6月,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借鉴北京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经组织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了多次沟通研讨,制发了《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改建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沈老组办〔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要求,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社区用房、办公楼、锅炉房等房产资源用于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凡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无法办理消防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报联合审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踏勘,由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区、县(市)民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踏勘,由区、县(市)政府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为了推动《办法》更好的落实,我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制定了《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沈建发[2020]88号),规范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
3.《办法》出台后,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改建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市)民政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细做实联合审批工作。做到主动作为、耐心指导、加速办理、应批尽批。目前,已有56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联合审批取得消防验收手续。下步我们将进一步督促落实。
感谢您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批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