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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遏制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中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发生建议》(第0753号)的答复

2023年10月07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建议202367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遏制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中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发生建议》(第0753号)的答复


卢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遏制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中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发生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城乡建设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您从燃气管道受相关施工破坏发生泄漏的实际问题出发,指出了工程建设与燃气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本市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与燃气管理精细化水平,具有积极意义。我局高度重视,经细致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关于利用网络平台共享施工信息方面

为做好我市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水平,推进地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便于管线权属单位全面掌握我市管线工程施工情况,做好各专业管线的监管与保护,我局建立了地下综合管线信息共享系统,2019年7月起正式运行。  

系统包含管线工程信息共享、地下管网综合管理和综合管网隐患分析三个模块。一是管线工程信息共享,满足管线权属单位对全市动态施工信息的需求,各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开始施工前,将施工时间、地点、施工类型、责任人等信息填报至共享平台中,并在竣工后做以标注,同时,通过市营商局政务一体化系统,已将管线工程的规划、道路挖掘、施工许可等审批信息同步共享至平台,确保各管线权属单位了解相关工程施工信息;二是基于城市地形图和管线普查成果数据,以二三维图形一体化的方式展现地下管线数据;三是排查隐患、汇聚隐患、消除隐患,为城市建设、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

二、关于完善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方面

(一)规划阶段。经问询市规划院,市燃气集团管线数据已与市勘测院共享,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时,市规划院依据市勘测院提供的图纸按照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进行定线,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进行施工。

(二)施工阶段。根据《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建设工程开工三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者,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同时,市燃气集团配有燃气管网巡线人员,定期开展巡查,在遇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共同维护燃气管道安全。

此外,为打击挖掘施工破坏地下既有管线行为,我局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挖掘施工中破坏地下既有管线行为的通知》,并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家联合下发执行,集中力量加大对挖掘施工中地下管线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打击挖掘施工中破坏地下既有管线行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到市规划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管线权属单位,查询收集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并组织现场详查形成现状资料;施工区域无现状地下管线资料或地下管线位置难以判断,以及涉及油气、国防电缆等重要地下管线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形成现状资料;组织相关管线权属单位进行联合会签;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交底,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竣工验收后,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开展地下管线调查工作,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联合会签;与管线权属单位和建设、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落实。施工时,应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派员现场指导

三、关于严格执法,严肃追究野蛮施工者责任方面

根据《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燃气执法处罚权已由市执法局移交至我局。

四、下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及有关保护要求的通知》,在法律法规方面堵塞漏洞,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等,强调在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有关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事项,确保燃气设施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二)加强全市工程施工信息共享。以管线工程信息共享系统为基础,通过技术手段将系统拓展升级,满足全市工程施工信息填报共享,要求建设方或施工方在施工作业前,将施工时间、地点、施工类型等信息填报至系统,燃气、电力、通信、给排水等相关管线权属可以通过平台查询相关工程施工信息,建立起管线权属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沟通桥梁,避免因施工单位盲目施工造成燃气和其他管网被破坏。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目前,燃气执法处罚权已由市执法局移交至我局。我局将研究确定执法目录,将第三方破坏违法行为纳入执法监管,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格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案说法,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力度,当前,我市正在持续开展燃气安全宣传,但是对于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内容还不够,下步将以案说法,加大对于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破坏设施的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宣传,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群体,加强宣贯,力争覆盖每个企业。

(五)加强施工破坏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督促属地政府加强应急管理,对于突发状况,及时组织本地区城建、执法、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处置,依据事态发展按级别启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封控、人员疏散、抢修,恢复供气。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