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多举措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建议》(第0235号)的答复
沈建建议〔2024〕31号
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多举措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建议》(第0235号)的答复
张蕾代表:
您提出关于多举措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调动投资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的建议。2023年我局联合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沈阳市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城市边角空闲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场地等建设用地场所、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增加停车供给能力,缓解区域停车矛盾;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鼓励利用小区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关于您提出的“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车设施建设,丰富租用形式,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的建议。一是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方面。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将已交付的管护闲置储备地块建设为临时停车场,做到应用尽用,截至目前共利用地块20宗,包括和平区太原街、沈河区滨河路、皇姑区宁山路、大东区珠林路等地区,建成停车泊位4000余个,有效缓解老城区百姓停车难问题。二是开展公共停车场选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城乡建设局编制《沈阳市核心区公共停车场项目选址方案》,在停车缺口较大的和平长白、沈河泉园、铁西滑翔、浑南长青等区域,挖潜各类空间资源,结合用地条件,采用地面、地下、立体等多种建设方式,推动停车场建设,利用土地21公顷,预计可新增1万个公共泊位。三是加强土地供应。市自然资源局研究采用出让、租用等多种模式供应停车场用地。结合近期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4宗地块已采用租用模式,16宗地块拟采用地下空间出让模式,后续将继续结合停车场建设项目探索采用多种模式供应土地。
关于您提出的“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利益”的建议。一是现行停车收费政策。按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规定,依法设置并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景区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泊位),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二是沈阳市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道路泊位收费标准依据《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沈发改发〔2018〕105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一类区域路内3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40元,路外2.5元/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30元;二类区域路内2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25元,路外1.5元/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15元;三类区域路内1.0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10,路外1元/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10元。夜间时段路内免费;公立医院标准为:2元/小时,前30分钟免费,连续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火车站、汽车站、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高校等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核定。
感谢您对我市停车工作的重视和关心。